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18新招标法招标人能否指定供应商吗?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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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4 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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