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西安热工研究院
生产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中东部)框架协议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4-3-180)
项目所在地区:蒙东地区(呼伦贝尔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区域内华能集团电厂
1. 招标条件本华能西安热工研究院 生产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中东部)框架协议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 蒙东地区(呼伦贝尔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区域内华能集团电厂
2.2 规 模: /
2.3 标段划分: 华能西安热工研究院 生产项目脱硝催化剂再生辅助加工(中东部)框架协议招标
2.4 交货地点: 项目具体实施电厂
2.5 交 货 期: 危废转运时间【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0个工作日以内】;再生工期【各个项目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接到通知后需30天内完成转运联单办理,再生工期为20天。】
2.6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是为中东部区域华能集团下属燃煤电厂脱硝催化剂再生,预估再生体积量6500m3。
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数量为预估量,而非承诺,投标人承诺了解采购数量可能存在此类变化并同意接受,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单价不调整,根据合同要求据实结算。有效期内当框架协议实际执行量达到预估数量后,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或继续执行本协议。采购人不承诺实际委托数量达到预估数量,投标人须充分考虑风险,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框架协议采购,招标人将根据评标情况,与综合评分排名前3(如果通过初步审查的有效投标人数量N=3,则取综合评分排名前2)的投标人签订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中约定工作内容及费用支付等事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需求时,招标人根据框架协议各中标人单价,计算订单项目总价(加工费及往返运费),按该订单项目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供应商,如最低价的中标人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即顺延委派次低价的中标人,以此类推。如中标人由于自身原因不接受委派,导致招标人顺延委派订单的,则视为违约,需承担顺延订单价差的违约责任,一年内不接受委派次数到达3次,则招标人可将该中标人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招标人的任何采购业务。招标人不承诺每个中标人都有订单委派,投标人须充分考虑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②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③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④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⑤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废脱硝催化剂HW50,772-007-50;核准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含“利用”或“再生”或“综合”)。
(2)业绩要求:
①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项SCR脱硝催化剂工厂再生或再生辅助加工业绩,业绩须附合同扫描件(含首页、能反映合同内容页、盖章页),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②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至少具有1份跨省废脱硝催化剂转移业绩(以跨省转移联单为准)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2023年04月17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04月24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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