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机楼工程安检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手提行李X射线双视角安检机 |
通道尺寸(宽×高): ≥610mm×410mm |
台 |
1 |
技术规格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商品货物X射线双视角安检机 即大件行李X射线双视角安检机 |
(宽×高)约1000×1000mm |
台 |
1 |
||
分层管理系统 |
|
套 |
1 |
||
二 |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即安检门) |
|
台 |
1 |
|
三 |
手持金属探测仪 |
|
个 |
2 |
|
四 |
防爆罐 |
|
个 |
1 |
|
五 |
爆炸物探测仪 |
|
台 |
1 |
|
六 |
开包检查台 |
|
个 |
1 |
|
七 |
打包机 |
|
套 |
1 |
|
八 |
打包台 |
|
个 |
1 |
|
九 |
安检验证台 |
|
个 |
1 |
交货期: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安检设备及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具体交货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2.2关于授权书:
(1)针对手提行李及商品货物X射线双视角安检机,投标人应为生产相应设备的制造商或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若为授权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授权书正本且授权书中应写明所授权产品名称,(手提行李及商品货物X射线双视角安检机)制造商不得与其授权的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针对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即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防爆罐、爆炸物探测仪,投标人应为生产相应设备的制造商或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商,若为授权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授权书正本且授权书中应写明所授权产品名称,(金属探测门(即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防爆罐、爆炸物探测仪)制造商不得与其授权的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3投标产品业绩要求:
(1)所投标的手提行李X射线双视角安检机自2016年至今(2016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不少于10台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应包含首页、盖章页以及能够体现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的设备清单页,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合同卖方可为投标人、制造商或其它代理商。
(2)所投标的商品货物X射线双视角安检机自2016年至今(2016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不少于10台的供货业绩,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应包含首页、盖章页以及能够体现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的设备清单页,加盖投标人及制造商公章)。合同卖方可为投标人、制造商或其它代理商。
2.4售后服务:投标人或制造商应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服务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并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投标时须单独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介绍。
2.5投标人投标前应在平台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评标结果将公示。
2.6投标人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有无效投诉累计超过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2.7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条例,且投标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条例的相关规定。
2.8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2.9投标人必须满足上述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并依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招标文件获取:
获取时间: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7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