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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核实。 (2)投标人可以为货物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若为代理商投标,需具有反渗透制造商的代理协议或授权书,且时间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 3.3 业绩要求:【(1)在中国境内两个石化企业污水回用项目中,每个项目具有不少于500只反渗透膜的销售业绩;(2)在中国境内,具有两个海水淡化项目反渗透膜销售业绩。销售业绩的反渗透膜品牌及型号与本次招标项目投标人所投标的反渗透膜品牌及型号一致。合同签订时间在2010年1月1日~2018年12月30日之间。投标人所提交的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至少须包含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膜型号等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能涵盖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膜型号等内容的,需在投标文件中进一步提供其他支持材料的复印件(如用户证明或公开发行的信息等),以证明投标所提供的业绩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未提供相关合同(含相关技术附件)的复印件,或所提供的上述合同及其他支持材料中无法验证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膜型号等内容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4 其他要求:投标人可以为货物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对于装备、业绩等有关投标资料,招标人保留现场考察权利。若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中海油供应商禁止交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