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1-4号炉炉渣、石膏及石子煤清运处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1-4号炉炉渣、石膏及石子煤清运处置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自筹;招标人为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4×200MW机组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4号炉炉渣、石膏和石子煤清运处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投标人具有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今)至少1项类似业绩,业绩必须真实,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服务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联系方式等),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发现虚假业绩,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6.投标人需提供具有环保部门审批合格的灰渣存储点;或者提供投标人与其他综合利用单位签订的灰渣、石膏销售或处置协议,且其他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具有合法的环保部门审批手续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08-19 09:27到2021-08-25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08-19 09:27到2021-08-25 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