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项目首批风光项目B1、B2、C1区域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采购预招标公告
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首批风光项目B1、B2、C1区域风力发电机组(含塔筒)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毛井镇、南湫乡及小南沟乡
2.2 规模: 1138.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含塔筒)
2.3 建设工期: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
2.4 标段划分:本工程分为2个标段。其中:B1区域+B2区域为标段1;C1区域为标段2。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标段1: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首批风光项目B1区域。单机容量(风电机组出口端)大于等于3.0兆瓦且小于等于5.0兆瓦、水平轴、三叶片、上风向、低风速、低温、防沙尘、防潮湿、并网型风电机组,采用变桨变速调节功率方式;叶轮直径160m及以上(须满足风机安全等级要求),轮毂高度100m及以上(须满足风机安全等级要求),总装机容量379.5兆瓦(可略超过但不得小于,并不得超过单台机组容量),风机总台数不超过115台,可采用混装(但不得超过三种机型),根据区域资源情况可考虑使用定制化机型,具体参数详见技术规范书。
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首批风光项目B2区域。单机容量(风电机组出口端)大于等于3.0兆瓦且小于等于5.0兆瓦、水平轴、三叶片、上风向、低风速、低温、防沙尘、防潮湿、并网型风电机组,采用变桨变速调节功率方式;叶轮直径160m及以上(须满足风机安全等级要求),轮毂高度100m及以上(须满足风机安全等级要求),总装机容量379.5兆瓦(可略超过但不得小于,并不得超过单台机组容量),风机总台数不超过115台,可采用混装(但不得超过三种机型),根据区域资源情况可考虑使用定制化机型,具体参数详见技术规范书。
标段2:庆阳风光综合新能源示范项目首批风光项目C1区域。单机容量(风电机组出口端)大于等于3.0兆瓦且小于等于5.0兆瓦、水平轴、三叶片、上风向、低风速、低温、防沙尘、防潮湿、并网型风电机组,采用变桨变速调节功率方式;叶轮直径160m及以上(须满足风机安全等级要求),轮毂高度100m及以上(须满足风机安全等级要求),总装机容量379.5兆瓦(可略超过但不得小于,并不得超过单台机组容量),风机总台数不超过115台,可采用混装(但不得超过三种机型),根据区域资源情况可考虑使用定制化机型,具体参数详见技术规范书。
推荐原则:同一投标人标段1和标段2不能同时中标,当某一投标人在两标段综合得分均第一时,按照其中一个标段综合得分第一与另外一个标段综合得分第二的价格之和由小到大排序,优先推荐以上价格之和最小的方式标段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6 交货地点:风电场指定机位点
2.7 交货期:
项目 |
塔筒锚栓等附件 |
塔筒、主机设备(机舱、轮毂、叶片等) |
专用工具 |
B1区域 |
2022年6月1日 |
2022年10月1日 |
安装和调试专用工具第一套设备交付前一个月完成交付 |
B2区域 |
2022年6月1日 |
2022年10月1日 |
|
C1区域 |
2022年3月1日 |
2022年4月1日 |
表格为基础要求,以上日期为所供设备具备交货日期。具体交货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根据外送线路工程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5年(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有设计与制造风机设备3.0兆瓦及以上容量等级风电机组且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业绩和300台以上3.0兆瓦及以上容量等级风电机组合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以及通过240小时试运证明等关键内容)。
3.2.2 资格能力要求:与投标机型同容量等级风机机型具有商业投产业绩,并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完整型式试验报告,或投标机型已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并承诺在本采购项目第一台合同设备带电调试前取得由国家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完整型式试验报告(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 11月 2 日9:00起至 2021年 11月9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