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招标条件
本乌鲁木齐市热电联产供热区域燃气供热能力建设项目低氮改造工程燃烧器及辅助设备采购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乌鲁木齐市热电联产供热区域燃气供热能力建设项目低氮改造工程燃烧器及辅助设备采购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乌鲁木齐
2.2 规模: 包括苇电三期隔压站锅炉房2台58MW燃气锅炉超低氮改造和公交热力锅炉房2台58MW 燃气锅炉超低氮改造,棉麻锅炉房1台56MW和青峰路锅炉房3台29MW 燃气锅炉超低氮改造。
2.3 建设工期: 14天
2.4 标段划分: 1个标段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乌鲁木齐市热电联产供热区域燃气供热能力建设项目低氮改造工程的燃烧器及辅助设备采购,包括设备、制造、供货、运输及安装调试指导等。详见技术规范。
2.6 交货地点: 乌鲁木齐
2.7 交货期: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周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 无
3.2.2 资格能力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起,投标人至少具有1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器供货合同业绩,且须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NOx≤30mg/m3)。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首页、合同供货范围页(或能反映合同内容的相关页)、盖章页等,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无。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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