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交采告〔2021〕3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受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贵港市 组织实施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平月制碱用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矿业权交易平台等名称
(一)出让
本宗采矿权出让人为贵港市自然资源局,交易平台为贵港市 ,交易场所为贵港市 二楼交易厅。
三、出让条件
(一)可采资源量:4024.29万吨(制碱用灰岩3380.61万吨,白云质灰岩(夹石,可作建筑用石料)643.68万吨)。
(二)出让期限:拟出让年限为16.3年(含1年矿山基建期),自受让人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算。
(三)采矿权投标报价起始报价:6439万元。本次投标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报价。
(四)投标保证金:120万元(以银行担保函形式提交,有效期为6个月,担保银行须在贵港市有营业网点)(银行担保函样式见附件)。
(五)采矿权出让成本:人民币1643.921万元,竞标人需单独缴纳采矿权出让成本。
(六)中标人需缴纳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金额为采矿权投标报价(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的100%。
(七)此采矿权投标报价不含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人另行按税费计缴标准缴纳。
(八)交易服务费:根据《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贵港市 收费主体和收费项目的复函》(贵发改函〔2019〕55号)和贵港市物价局《关于贵港市 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价费〔2016〕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在领取成交确认(中标)通知书前向贵港市 缴清。
四、投标人资质条件
(一)投标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三)投标人对在“信用中国”网站、 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四)投标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中标后需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中标结果无效。
(五)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联合投标。
五、相关时间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
2021年12月23日8:00起至2022年1月20日18:00止。
(二)报名时间
2021年12月23日8:00起至2021年12月29日17:00止。
(三)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月21日9:00。
(四)开标时间:2022年1月21日9:00。
(五)提交银行担保函截止时间:2022年1月21日 9:00。
以上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六、投标人报名和
(二)投标报名材料包括(一式一份):
1.投标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可提供三证合一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授权委托书样板见附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根据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报名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初审回执单》。在报名时间内前4天16:30前递交报名材料的,于当天17:30-18:00期间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回执单》;16:30之后递交报名材料的,于第二天17:30-18:00期间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初审回执单》。报名时间最后一日递交报名材料的,当天18:00前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初审回执单》。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投标。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开标截标时间2022年1月21日9时00分整。投标地点设在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贵港市 2楼开标厅。
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投标地点,并由工作人员现场签收,不接收未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初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为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贵港市 2楼开标厅。
八、中标人的确定
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则按矿山开发和保护方案及技术力量得分由高到低确定;矿山开发和保护方案及技术力量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九、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在贵港市有营业网点的任一家银行出具的担保信息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件),内容包括:1.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200000.00);2.期限为6个月;3.中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开展各项活动,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投标人在采矿投标过程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担保人代中标人履行违约经济责任,投标保证金全额作为赔偿赔付给出让人;4.银行担保函生效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
在开标结束以后,未中标人的银行担保函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的银行担保函在银行担保函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担保函格式见附件,投标人不按银行担保函格式提交银行担保函的,视为自愿放弃投标资格。
十、对交易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招标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 或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一、 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对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投标人,将依照《关于对 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精神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担保银行代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十二、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出让人向受让人移交《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平月制碱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平月制碱用灰岩矿(250万t/a新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平月制碱用灰岩矿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十三、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投标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需要分期付款的,要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分期付款,并须按规定支付利息。
(二)受让人须单独缴纳采矿权出让成本1643.921万元,要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1‰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中标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出让成本包含出让前期工作经费、采矿权土地投入经费两项。
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包含技术方案编制费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费用,相关工作已经由市自然资源局实施完成,成果在确定受让人后按规定移交。
采矿权土地投入经费包含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租赁、青苗补偿、坟山迁移费用及相关工作经费,采矿权范围内土地租赁年限为19.3年,未包含林地占用费。此项工作已由覃塘区实施完成,相关协议(材料)将由覃塘区转交受让人。矿区范围内的林地占用和其他可能存在问题,以及矿区范围外涉及的土地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青苗、构建物、输电线、道路及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投标人需要自行充分了解清楚,对采矿权受让后可能向第三方作出的补偿等问题,受让人依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协调下自行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三)受让人须缴纳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0%,要求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1‰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中标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资金缴纳方式、资金管理依据《贵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四)受让人要及时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1年内完成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出让人作出书面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置,所交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受让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要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竣工投产,矿山达产并正常生产1年后,采矿权才能够转让。
(五)根据采矿权可开采资源量及设计的生产规模,矿山可在出让年限内完成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由国家无偿收回,登记机关公告注销采矿权。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矿山开采的,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续。
(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受让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受让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于矿山开始生产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2年内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出让人可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
(七)受让人要与覃塘区自然资源局、覃塘区财政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受让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八)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
(九)爆破安全距离为300米,目前矿区边界外300米范围内存在养鸭场、猪场、零星居民居住点,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后应重新排查300米范围内地物,提前协调处置权属人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不得采用爆破方式开采。
(十)为保护古平水库水利设施安全,水库大坝坝顶不得兼做公路。向水库排水,须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十一)采矿权因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可信度较差,标的可利用资源量不对受让人作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原矿石资源量若发生变化,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须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开标,不得以相关地质报告、评估报告中的资源量、质量、开采条件差异等为由违约,更不能以此为由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十二)采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地灾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并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三)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受让人自己承担。
(十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四、网上查询
十五、监督部门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监督
十六、注意事项
本次招标公告的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相关事项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
贵港市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