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3011-240001
一、竞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竞标方式采购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本次采购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竞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都江堰灌区位于四川盆地西部,介于东经103°29'~105°24',北纬29°24°~31°29'之间,地跨岷江、沱江、涪江三个流域,总幅员面积2.86万km2,其中平原面积约0.67万km2,占总面积的23.4%;丘陵面积约2.05万km2,占总面积的71.7%;山区面积约0.14万km2,占总面积的4.9%。
整个水利工程由渠首枢纽、灌区各级引水渠道,各类工程建筑物、大中小型水库和塘堰等构成,担负着四川盆地中西部地区7市(地)37县(市、区)68.30万hm2的灌溉、成都市50多家重点企业和城市生活供水,以及防洪、发电、漂水、水产、养殖、林果、旅游、环保等综合服务。
2、竞标范围:水电三局都江堰灌区项目商品混凝土一批。
3.采购数量:商品混凝土一批,详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3 | 17208 |
注: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如果实际供货数量与暂估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报价人应予充分理解并接受,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 2024 年 02 月至工程结束(预计工期 2024 年 09 月),以实际订单交货时间为准。
5、交货
6、质量要求:
6.1 依据标准规范
(1)《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21 ;
(3)《混凝土强度验收评定标准》GBJ50107-2010;
(4)混凝土的生产和原材料的质量均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177-2014);
(5)混凝土的水灰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并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4)水泥:应从规模较大的水泥生产厂家生产的水泥品牌中选用经过复试检测合格,且质量符合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的产品。
(5)砂石:混凝土所有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必须符合 JGJ53《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6)拌制砼的水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 的规定。
(7)粉煤灰的应用应符合《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定》和有关规定。
(8)矿粉的应用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 和有关规定。
(9)外加剂的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2017 的规定。
(10)满足《都江堰灌区标准化“量水秤”建设技术指南》(T/DFZX001-2023)要求。
(11)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的线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与检测方法。
6.2 质量要求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都江堰灌区标准化“量水秤”建设技术指南》(T/DFZX001-2023)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对于重大安全、环境因素在技术文件中列明并在货物交接和技术培训时进行交底说明。
6.3 现场验收
(1)混凝土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现场物资接收人员应认真辨别运输车辆的标识、《混凝土送货单》的真伪,并按规定在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见证下进行混凝土抽检,主要检测坍落度,合格后制作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及耐久性检测。若发现运输车标识与厂家不符、 送货单系伪造的,或者坍落度不合格的买方不予接收,一律做退场处理。
(2)如果被检测或测试的混凝土不能满足技术要求(不合格),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已浇筑混凝土凿除费用、重新支模、浇筑、工期延误损失等费用,造成后果严重的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经权威机构鉴定非卖方原因的情况除外。
(3)混凝土供应期间,卖方应派专业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质量监控。
(4)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商品混凝土抽检过磅验收:每个仓号均应抽查且抽查方量占比不得低于该仓号总方量的30%,同时每个仓号抽查车辆数量不得少于 3 车(仓号总方量不足 3 车的应全部过磅),取平均值。若在抽查中发现卖方存在负偏差超过允许误差 1%,但不超过 2%时,则该结算期内卖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均按本结算期内所有抽查批次中的最低值进行统计结算;若在抽查中发现卖方存在负偏差超过 2%时,则该结算期内卖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均按本结算期内所有2抽查批次中的最低值进行统计结算,并就负偏差超过 2%的该批混凝土对卖方处以 200 元/方的罚款,卖方须在 5 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买方同意后实施,否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卖双方对地磅磅单数量有争议的,均可选择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地磅进行复磅,最终过磅数量以复磅磅单数量为准。
7、质保期
(1)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自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
在2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
的协助。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乙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若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4)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8、其它
(1)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品牌及各种投标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
(2)商品混凝土需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原材材料进厂检验报告,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等相关检验资料;
三、竞标响应人资格要求
1、竞标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 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竞标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 1 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代理书。
3、竞标响应人的混凝土搅拌站至交货地点(都江堰灌区工程涉及的八灌区)的运输距离不得超过 35 公里(请各竞标响应人在竞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清晰的导航图(百度、高德等电子地图)),起点为各竞标响应人的混凝土搅拌站(搅拌站位置需标识明确),终点为交货地点。(提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至都江堰灌区工程涉及的八灌区的运距截图,该项目自挂网之日起,凡参与竞标的竞标响应人与项目现场人员双方确认运距,并进行实测实量,最终将双方确认签字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进行上传)。
4、竞标响应人在近三年内具有相关供货业绩。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最少在5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金额明晰可辨)。
5、竞标响应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有近3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现金流表现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6、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7、本次竞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竞标响应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9、本次公开竞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