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第二批辅机设备进口旁路装置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滨海 2X100 万千瓦扩建项目
工程规模:本期扩建 2x1000MW 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并同步 建设高效除尘、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并留有再扩建场地。
计划工期:本期工程拟定于 2024 年 06 月 30 日主厂房浇第一罐砼,2026 年 06 月 30 日第一台机组投产,2026 年 08 月 30 日第二台机组投产,总工期 24+2 个月。
2.2 招标范围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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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招标 信息 服务 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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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旁路 装置 |
2 套 |
本工程汽机采用 40%BMCR 容量高压旁路(主蒸汽)和中、 低压旁路(再热蒸汽)三级串联旁路系统装置,高旁每台 机组 1 套;中旁每台机组 2 套;低旁每台机组 2 套。高、 中、低旁均为角式型式,减温水调节阀采用直通式结构。 高压旁路系统装置由高压旁路阀(高旁阀),喷水调节阀, 喷水隔离阀等组成,中压旁路系统装置由中压旁路阀(中 旁阀),喷水调节阀,喷水隔离阀等组成,低压旁路系统 装置由低压旁路阀(低旁阀),喷水调节阀,喷水隔离阀 等组成。旁路阀、喷水减温调节阀采用液动执行机构, 隔 离阀采用液动执行机构。以上阀门及其执行机构全部采用 优质产品;低旁喷水调节阀和隔离阀用 WCB 铸造,其他 各阀门锻造。汽机旁路带有快开及快关功能。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 格。 |
上海港 |
#1 机组: 2026 年 1 月20 日前; #2 机组: 顺延 2 个 月。 |
1000 元 |
注: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第八章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特 别提示:请认真研读下文,不响应标记“*”条款的投标将被否决):
*(一)制造厂商直接投标时的资质要求
1、具有与招标人独立订立外贸销售合同的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 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持有有资质的机构颁发的 ISO9000 系列认证 书或拥有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
4、最近 36 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 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 案件;没有处在《供应商管理办法》严重不良行为记 录状态或被认定资格不合格处理期间;未被列入供应 商涉案“黑名单 ”;没有处于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5、制造厂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如已取得上述许可资质,需提供证明文件,若未完成相关许可资质的办理工作,请 说明原因及目前办理相关许可资质的进度情况,并需同时承诺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许可资质的办理工作。若因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成该许可 证资质而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则投标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6、投标方应具有为所投标产品办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的 能 力 , 该 报 告 或 证 书 应 在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型 式 试 验 公 示 平 台和海关系统中可以查询。投标方需提供以往已办理过 的与本次投标产品相同产品(其它项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的复印 件。
7、提供 2024 年 2 月之后的、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
(二)代理商进行投标时,对代理商和制造厂商的资质要求
*1、如果国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大陆确实没有直销渠道, 则本次招标所能接受 的代理商仅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商为制造商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代理商与制造商为同一母公 司旗下的全资或控股分/子公司;或
(2)代理商为制造商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或代理商为制造商授权的长 期代理,且所代理品牌(与本次投标产品相同品牌)成功供货达 3 个合同及以上。 上述合同业绩是判定投标人是否为制造商的长期代理的依据,因此必须是投标人 自己所签的代理本次投标品牌的合同,但不要求必须是同一类产品(例如,投标 设备为疏水阀,合同业绩可以是所代理的 A 品牌旗下的疏水阀、截止阀、闸阀 等)。请注意与本公告第(三)条投标品牌的业绩要求的区别,并请按照招标文 件第六章附件 12-1 、12-2 格式提供。
被授权的代理商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要求文件:
(1)具有与招标人独立订立外贸销售合同的法人资格。
(2)最近 36 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 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 案件;没有处在《供应商管理办法》严重不良行为记 录状态或被认定资格不合格处理期间;未被列入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没有处于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具有本次所投标的国外制造厂商阀门品牌在中国境内的长期独家代理 权或提供国外制造厂商出具的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将承担其指定的代理商投标 及履约的连带责任和担保责任。
(4)提供国外制造厂商出具的正式授权书(该授权书应为国外制造厂商出 具,或其他制造厂商承认具有授权资格的机构/代表出具。由其他制造厂商承认 具有授权资格的机构/代表出具的,需提供制造厂商对该机构/代表的授权书)。
(5)代理商注册资本金应达 70 万美元及以上。
(6)如代理商为法定不需要注册资本金或注册资本金不足70 万美元的公司, 则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需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 2023 年度连续至少 6 个月平均存款达 70 万美 元及以上或银行授信额度 700 万美元及以上或等额(开标当日兑换价的中间价) 的证明。
b.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应达 70 万美元及以上等额(开标当日兑换价的中间价),且必须向招标人出具营业执照 复印件及与投标代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对投标代理公司承担相应 的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同时,该公司(中国大陆境内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 公司)在最近 36 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 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 案件;没有处在《供应商管理办法》严重不良行为记 录状态或被认定资格不合格处理期间;未被列入供应 商涉案“黑名单 ”。
c .代理商为某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公司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母公 司注册资本金应达 70 万美元及以上等额(开标当日兑换价的中间价),且必须向 招标人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投标代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对投 标代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同时,该母公司在最近 36 个月内没 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 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没有处在《供应商管理办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状态或被认定资格不合 格处理期间;未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
d. 除中国大陆境内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下的公司或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母 公司的承诺和/或担保外,招标人不接受其他无关第三方的承诺和/或担保。
(7)本次招标各项目同一设备:招标方不接受一个代理商代理两个及以上 制造厂商投标;招标方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商代理同一个国外品牌投标。
(8)提供 2024 年 2 月之后的、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 如需在中国大陆的公 司提供承诺函,则一并提供在中国大陆的公司(中国大陆境内由同一法定代表人 控制下的公司,或中国大陆境内的母公司)2024 年 2 月之后的、有效的银行资 信证明。
*2、代理商进行投标时,对其代理产品制造厂商的资质要求如下:
(1)具有与代理商独立订立外贸销售合同的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 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持有有资质的机构颁发的 ISO9000 系列认 证书或拥有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
(4)最近 36 个月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 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停产, 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 产状态;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最近六年内没有发生制售假冒伪劣产 品等刑事案件;没有处在《供应商管理办法》严重不 良行为记录状态或被认定资格不合格处理期间;未被列入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没有处于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5)制造厂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如已取得上述许可资质,需提供证明文件,若未完成相关许可资质的办理工作, 请说明原因及目前办理相关许可资质的进度情况,并需同时承诺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许可资质的办理工作。若因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成 该许可证资质而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则投标方需承担赔偿责任。(6)投标方应具有为所投标产品办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 书 的 能 力 , 该 报 告 或 证 书 应 在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型 式 试 验 公 示 平 台和海关系统中可以查询。投标方需提供以往已办理过 的与本次投标产品相同产品(其它项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的复印 件。
*(三)投标品牌的业绩要求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拥有良好的运行业绩。 投标方应在近 10 年(合同签订时间自2014 年 1 月 1 日之后)提供过至少国内 2 台单机容量 1000MW 等级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火电项目机组配套的,与投标产品 相同(品牌、原产地、阀门类型、液动执行机构) 设备的 1 年以上的良好运行业 绩。投标方应按照本条业绩条件提供投标产品的业绩汇总表,并提供上述业绩的 合同复印件(提供合同封面、签字盖章页和表征主要技术参数及供货范围页, 供 货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压力等级、温度、执行机构形式 等参数)及机组投运证明文件。
上述业绩为投标产品的品牌业绩,所提供业绩证明文件不要求必须是投标人 自己所签的合同。请注意与本公告第(二)*1(2)条的区别,并请按照招标文 件第六章附件 13-1 、13-2 格式提供。
(四)财务报表
1、如采用代理商投标,则代理商最近 3 年的财务报表与制造厂商的最近 3 年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供。
2、如需代理商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与其有直接关联的公司提供承诺函,则 一并提供该公司最近 3 年的财务报表。
*(五)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六)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请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内进入报名参与购买招标文件,不接 受现场购买。
4.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6 日(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