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辽宁公司营口电厂鞍山海城市生态治理+光伏发电(一期11.825MW)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预招标风险告知:本次分布式光伏EPC总承包项目采购为预招标,须待项目取得相关行政机构批复后执行该招标结果;项目不具备前述建设条件,则不执行该招标结果,自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起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经济、时间等)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补偿。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2.2 规 模: 辽宁公司营口电厂鞍山海城市生态治理+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1.825MW)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境内,本项目交流侧容量11.825MW,直流侧容量13.0962MW,分为一个交流侧容量5.9MW子项目(直流侧容量6.502675MW)和一个交流侧容量5.925MW子项目(直流侧容量6.593525MW)。
2.3 标段划分: 辽宁公司营口电厂鞍山海城市生态治理+光伏发电(一期11.825MW)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辽宁省
2.5 计划工期: 27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4月1日;全容量并网发电日期:2025年12月31日
2.6 招标范围:
2.6.1不包含在本标段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如下:
可研报告及审查、接入系统可研报告及审查、工程造价咨询咨询、主体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开闭站出口至公网T接点送出线路建设、已签订《租地协议》的光伏场区租地以及按照《发布集团公司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技术支持服务项目谈判结果(物采联〔2022〕75号)》表述的设备监造、现场性能测试验收、光伏电站设备调试和升压站电气调试专项监督检查、智慧基建系统、调试数据质量监督、不包含在本标段范围。上述工作内容虽不包含在本标段范围内,但投标方应给与招标方必要的配合以完成上述工作内容。
2.6.2本标段工程范围如下:
除第2.6.1项“不包含在本标段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之外的,需要按照国家、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构、行业、国家电网相关法律、法律、制度、标准、规范、导则、典设、通知、批复、审查意见要求为完成整体工程竣工投产的全部工作包含在本标段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
投标方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全过程的勘察、设计任务,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华能集团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含评审)。投标方要参与并制定该项目设计创国优规划及实施方案(如有),满足招标人工程报批、施工准备、施工、调试与竣工验收、审计的全面要求。
投标方负责为完成项目的整体工程物资采购、建筑安装工程、试运行直至通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投标方负责环保、水保、安全、节能、地灾、压矿、职业卫生、消防、档案等所涉及的报告编制、评审、批复(备案)工作;投标方负责按照电网接入意见开展电网接入系统物资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网络安全、等保测评等涉网报告的编制、评审、批复(备案)工作及与项目并网验收相关的全部工作;投标方负责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华能集团相关规定投标;投标方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等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其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即便在“招标范围”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没有载明,但是需要按照国家、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构、行业、华能集团、国家电网相关法律、法律、制度、标准、规范、导则、典设、通知、批复、审查意见要求为完成整体工程竣工投产的所需开展的工作,则纳入投标方的负责范围;凡是“本招标范围”内由投标方负责的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2.6.3价格调整约定如下:
(1)本次招标为预招标,“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可研阶段对工程量的预估形成的模拟工程量清单,实际施工内容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投标方综合考虑给定的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充分考虑价格风险后对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2)除项目直流侧容量变化外,由于工程量清单增项、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直流侧容量变化时,若投标方实际完成的总直流侧容量超出12.9467MW,则超出的容量不予价格调整,若投标方实际完成的直流侧总容量未超出12.9467MW,则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算出的直流侧容量单位合同价乘以实际完成的直流侧容量作为合同结算价。
(3)本次招标为预招标,集团公司尚未对项目的静态投资进行批复,为确保项目工程造价不突破集团公司批复的项目静态投资,最终合同结算价应不超出集团公司批复的项目静态投资扣除招标方发生的费用后的项目静态投资(招标方发生的费用以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中载明的数额为准),若合同结算价超出,招标方有权对最终合同结算价进行调整,直至不超出集团公司批复的项目静态投资扣除招标方发生的费用后的项目静态投资。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施工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设计资质要求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3.2.3施工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至少1个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直流侧容量)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须包含合同首页、业绩内容证明页、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设计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至少1个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直流侧容量)的光伏发电项目设计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须包含合同首页、业绩内容证明页、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5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由不超过2家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单位承包范围、职责分工;牵头人全权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和签署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1月19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11月26日17时00分止。
本辽宁公司营口电厂鞍山海城市生态治理+光伏发电(一期11.825MW)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预招标风险告知:本次分布式光伏EPC总承包项目采购为预招标,须待项目取得相关行政机构批复后执行该招标结果;项目不具备前述建设条件,则不执行该招标结果,自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起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经济、时间等)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补偿。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2.2 规 模: 辽宁公司营口电厂鞍山海城市生态治理+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1.825MW)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境内,本项目交流侧容量11.825MW,直流侧容量13.0962MW,分为一个交流侧容量5.9MW子项目(直流侧容量6.502675MW)和一个交流侧容量5.925MW子项目(直流侧容量6.593525MW)。
2.3 标段划分: 辽宁公司营口电厂鞍山海城市生态治理+光伏发电(一期11.825MW)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辽宁省
2.5 计划工期: 27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4月1日;全容量并网发电日期:2025年12月31日
2.6 招标范围:
2.6.1不包含在本标段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如下:
可研报告及审查、接入系统可研报告及审查、工程造价咨询咨询、主体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开闭站出口至公网T接点送出线路建设、已签订《租地协议》的光伏场区租地以及按照《发布集团公司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技术支持服务项目谈判结果(物采联〔2022〕75号)》表述的设备监造、现场性能测试验收、光伏电站设备调试和升压站电气调试专项监督检查、智慧基建系统、调试数据质量监督、不包含在本标段范围。上述工作内容虽不包含在本标段范围内,但投标方应给与招标方必要的配合以完成上述工作内容。
2.6.2本标段工程范围如下:
除第2.6.1项“不包含在本标段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之外的,需要按照国家、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构、行业、国家电网相关法律、法律、制度、标准、规范、导则、典设、通知、批复、审查意见要求为完成整体工程竣工投产的全部工作包含在本标段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
投标方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全过程的勘察、设计任务,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华能集团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含评审)。投标方要参与并制定该项目设计创国优规划及实施方案(如有),满足招标人工程报批、施工准备、施工、调试与竣工验收、审计的全面要求。
投标方负责为完成项目的整体工程物资采购、建筑安装工程、试运行直至通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投标方负责环保、水保、安全、节能、地灾、压矿、职业卫生、消防、档案等所涉及的报告编制、评审、批复(备案)工作;投标方负责按照电网接入意见开展电网接入系统物资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网络安全、等保测评等涉网报告的编制、评审、批复(备案)工作及与项目并网验收相关的全部工作;投标方负责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华能集团相关规定投标;投标方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等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其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即便在“招标范围”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没有载明,但是需要按照国家、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构、行业、华能集团、国家电网相关法律、法律、制度、标准、规范、导则、典设、通知、批复、审查意见要求为完成整体工程竣工投产的所需开展的工作,则纳入投标方的负责范围;凡是“本招标范围”内由投标方负责的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2.6.3价格调整约定如下:
(1)本次招标为预招标,“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可研阶段对工程量的预估形成的模拟工程量清单,实际施工内容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投标方综合考虑给定的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充分考虑价格风险后对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2)除项目直流侧容量变化外,由于工程量清单增项、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直流侧容量变化时,若投标方实际完成的总直流侧容量超出12.9467MW,则超出的容量不予价格调整,若投标方实际完成的直流侧总容量未超出12.9467MW,则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算出的直流侧容量单位合同价乘以实际完成的直流侧容量作为合同结算价。
(3)本次招标为预招标,集团公司尚未对项目的静态投资进行批复,为确保项目工程造价不突破集团公司批复的项目静态投资,最终合同结算价应不超出集团公司批复的项目静态投资扣除招标方发生的费用后的项目静态投资(招标方发生的费用以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中载明的数额为准),若合同结算价超出,招标方有权对最终合同结算价进行调整,直至不超出集团公司批复的项目静态投资扣除招标方发生的费用后的项目静态投资。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施工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设计资质要求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
3.2.3施工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至少1个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直流侧容量)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须包含合同首页、业绩内容证明页、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设计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至少1个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直流侧容量)的光伏发电项目设计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须包含合同首页、业绩内容证明页、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5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由不超过2家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单位承包范围、职责分工;牵头人全权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和签署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1月19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11月26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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