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招标公告(评定分离)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立项的批复(合发改新能〔2026〕156号) 1.4 1.5 项目业主:合肥东方热电 1.6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6BFFGZ50500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BFFGZ50500 2.5 建设 厂区现有2台75t/h次高温次高压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本项目建设3台热解气化炉+3×20t/h余热锅炉,热解气化原料为生物质和干化后的污泥。热解气化协同处置污泥600t/d,配套建设400t/d污泥干化系统,利旧改造200t/d污泥干化系统。同步建设厂内主供热管道(DN300、DN150)、烟气净化系统、除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环境保护设施。 2.7 合同估算价:24856.24万元 2.8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本项目建设3台热解气化炉+3×20t/h余热锅炉,热解气化原料为生物质和干化后的污泥。热解气化协同处置污泥600t/d,配套建设400t/d污泥干化系统,利旧改造200t/d污泥干化系统。同步建设厂内主供热管道(DN300、DN150)、烟气净化系统、除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环境保护设施。其中,污泥处置部分投资额约9000万元。中标人负责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的EPC总承包,其工作范围为(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采购(主辅设备、主辅材料及其它,包括卸车、验收、代保管、保养、厂内二次倒运等)、施工、改造、土建、设备及基础拆除(含拆除所有费用,如措施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搬运费、垃圾清运费、保障运行设备正常运行的临时措施费等费用)、试验、保温防腐油漆、调试、培训、金属检测、施工保险、安全措施、项目管理、税费、管道及设备监检报验、机组分步试运和72+24小时试运行、性能考核等。承担该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环保、质量、工期、造价等控制,并配合招标人同时做好消防、安全、环保、质量监督验收以及特种设备的检测等专项工作,符合验收条件,并对所有设备、仪表等进行KKS编码。 2.10 项目类别:工程总承包 2.11 质量标准: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下列①和②要求: ①设计资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同时具有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环境工程设计(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甲级资质。 ②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子项含公用管道安装GCD类,及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B级及以上),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设计负责人要求: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执业资格。 (3)施工负责人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经理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一个固体废弃物(或生物质)的焚烧(或气化)项目工程设计业绩。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1.5 财务要求:无。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其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方不超过1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设计单位,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的设计资质; (3)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的施工资质; (4)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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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gzy.hef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