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T261100120704)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宜昌市
一、招标条件
三峡枢纽新通道工程主体工程爆破安全监测与技术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已获批准实施, 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三峡枢纽新通道工程属于三峡水运新通道项目一部分,位于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已建三峡船闸北侧,采用双线连续五级船闸方案,工程航道等级为Ⅰ级,设计通航船舶吨级为10000吨级,工程等别为Ⅰ等。三峡枢纽新通道工程上游进口位于太平溪港码头,下游出口位于大象溪附近,在山体深切开挖新航道新建双线连续五级船闸,线路总长约6680米。其中,船闸主体段全长1660米,连续5个梯级,单个船闸闸室有效尺度为280米×40米×8米(长×宽×槛上最小水深),上游引航道长3229米、下游引航道长1791米。
三峡枢纽新通道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船闸主体段、上下游引航道开挖支护及混凝土工程、金结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砂石加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渣场及临时堆存场建设及运行维护、场内道路建设及运行维护等。三峡枢纽新通道工程施工总工期为112个月(含12个月工程筹建期)。
2.2招标范围
本项目划分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三峡枢纽新通道工程主体工程爆破安全监测与技术咨询服务。招标范围为根据规程规范有关规定,对三峡枢纽新通道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不含三峡水运新通道项目施工准备工程爆破安全监测与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已招标范围,下同)的辅助工程、主体工程、道路工程、渣场(临时堆存场)工程、其他零星工程和附属工程等工程(不含移民工程、航运配套工程、前期施工准备工程)建设全过程所有涉及爆破作业的项目开展爆破技术咨询、施工期爆破安全监测等。工作内容包括施工期间(含爆破试验)的爆破振动监测、爆破空气冲击波监测、爆破影响深度检测、爆破飞散物距离核查、宏观调查与巡视检查、爆破水击波监测、爆破技术咨询等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涉及爆破作业项目:
(1)上游引航道(先行开挖区除外,含上游岩埂围岩和堰外段);
(2)船闸主体段;
(3)下游引航道(含下游岩埂围岩和堰外段);
(4)上游引航道充水隧洞;
(5)船闸主体段输水系统;
(6)下游引航道泄水隧洞;
(7)上游引航道山体排水洞;
(8)船闸主体段山体排水洞;
(9)施工支洞;
(10)靖江溪(1-3#)弃渣场、枫香沟1#弃渣场、枫香沟2#弃渣场(二期)、下岸溪弃渣场(二期)、表土堆存场、蹬子溪临时堆存场、丁家湾临时堆存场等建设;
(11)1-1#公路、2#公路、3#公路、3-1#公路、4#公路、5-1#公路、5-2#公路桥、5-3#公路桥、5-4#公路桥、华林路等临时保通路、7#公路、8#公路、10#公路、11#公路、13#公路、平湖码头、带式输送机等场内交通工程;
(12)工程相关的其他爆破作业项目,不含移民工程、航运配套工程、前期施工准备工程等。
2.3计划服务期
本项目服务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范围内所有服务工作全部完成且本合同验收合格之日止。计划开始时间为2026年8月,预计完成时间为2034年12月,具体服务期以实际为准。计划工期可根据招标人要求作出控制性调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且包含爆破振动或质点振动监测内容)。
(2)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担的1个及以上单个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爆破安全监测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3)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持有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担任过至少1个单个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爆破安全监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任命文件(或业主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技术负责
3)其他要求:上述人员均应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均须提供有效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2025年7月以来不少于6个月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
(4)财务要求:2023年~2025年无连续两年亏损,须提供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若成立不满三年,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实际运营年份的财务报表(或资产负债表)。投标人若为事业单位,须提供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证明盈利情况的损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5)信誉要求:未处于 限制投标(报价)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工程的设计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施工承包人(含其分包人)、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及其具有隶属、控股、参股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报价。
3.4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