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内蒙古李家塔矿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标段一:石家庄地区执行案件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标段二:天津地区执行案件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标段三:南京地区执行案件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招标人为内蒙古李家塔矿业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内蒙古李家塔矿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标段一:石家庄地区执行案件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标段二:天津地区执行案件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标段三:南京地区执行案件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内蒙古李家塔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距鄂尔多斯市政府所在地康巴什区约50 公里,交通方便,2012 年至今,在煤矿生产运销过程中产生大量欠款,现计划采用风险代理的形式进行清收。
2.2 项目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2.3 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 年。
2.4 招标范围
标段一: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石家庄市新光源燃料有限公司所欠煤款清收的风险代理服务,欠款合计约54303024.52 元。
标段二: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天津瑞福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所欠煤款清收的风险代理服务,欠款合计约10743251.5 元。
标段三: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南京泓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煤款清收的风险代理服务,欠款合计约27540681.81 元。
2.5 各标段投标原则
标段
一、标段二、标段三3 个标段投标执行兼投兼中原则,本次招标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项目三个标段的投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能源集团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质且年检合格,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服务能力。
3.2.2 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具有1项已完成清收的风险代理专项法律服务业绩,应提供合同及判决书扫描件(合同包含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页、
关键内容页;判决书须包含判决书编号、律所信息、判决时间及判决法院盖章,签字盖章不全为无效业绩)。
3.2.3 人员要求:
(1)拟派项目服务团队人员不低于5人,且均须具备律师执业证书,其中项目负责人执业年限不得低于5年,其余人员执业年限不得低于3年。
注:①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②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③上述人员须为投标单位职工,投标人须提供截止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社保缴纳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自行编写无效。国家、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险缴纳有特别政策(如免缴)的,必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满足相关政策文件的证明文件。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6 年 7 月 15 日至2026 年 7 月 22 日2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