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吉塘、热巴水电工程普硅水泥(主、辅供)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西藏自治区
2.2 规 模: GX水电站工程用普硅水泥主供招标量约为7.01万吨、吉塘、热巴水电站工程用普硅水泥主供招标量约为5.614万吨;GX水电站工程用普硅水泥辅供招标量约为3.01万吨、吉塘、热巴水电站工程用普硅水泥辅供招标量约为2.406万吨。
2.3 标段划分: GX、吉塘、热巴工程普硅水泥采购(主供),澜沧江上游公司GX、吉塘、热巴工程普硅水泥采购(辅供)
2.4 交货地点: 西藏自治区
2.5 交 货 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计划时间)。具体起始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截止时间根据工程进度确定。
2.6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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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项目名称 |
物资名称 |
包装 |
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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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主供)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袋装 |
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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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散装 |
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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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袋装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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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散装 |
700 |
||
|
吉塘(主供)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袋装 |
602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散装 |
1422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袋装 |
10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散装 |
100 |
||
|
热巴(主供)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袋装 |
1155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散装 |
2395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袋装 |
10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散装 |
100 |
||
|
小计 |
126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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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X(辅供)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袋装 |
2700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散装 |
2700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袋装 |
10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散装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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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塘(辅供)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袋装 |
258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散装 |
598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袋装 |
10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散装 |
100 |
||
|
热巴(辅供)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袋装 |
495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 |
散装 |
1015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袋装 |
100 |
||
|
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 |
散装 |
100 |
||
|
小计 |
54160 |
注:1.当同一投标人在同一电站主供、辅供两个标段均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优先推荐为主供标段的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为辅供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辅供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名顺序依次推荐
2.7交货地点:水泥生产地厂家仓库交货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水泥生产厂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水泥)。
3.2.2业绩要求:
须提供本次投标产品的水泥生产厂家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项及以上使用本厂生产的普通硅酸盐使用/供货业绩(单个合同累计供货数量不低于7万吨)。
每项业绩需提供相关合同影印件(应含合同首页、能体现供货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内容的供货清单及关键页面、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若提供的业绩是由水泥生产厂家授权代理商签署的合同,还需提供与之相对应的水泥生产厂家对代理商的授权委托书。
3.2.3生产能力要求:水泥生产厂家应具有普通硅酸盐水泥日产能2000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4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粉磨站生产的水泥投标。交货地点必须为水泥生产地厂家仓库,不超出水泥生产地所在区县范围,不接受非水泥生产地的厂家仓库或代理商中转仓交货。
3.2.5代理商要求:本项目允许代理商投标。
水泥生产厂家可以由本生产厂家或委托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生产厂家及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出具水泥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投标水泥产品的唯一授权委托书,每个代理商只能代理唯一生产厂家的产品投标。
3.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时间:从2026年10月29日09时00分起至
2026年11月05日23时59分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