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ACP100)常规岛及BOP风机设备采购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2.2 招标项目名称
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ACP100)常规岛及BOP风机设备采购
2.3 招标项目概括
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ACP100) 位于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塘兴村,濒临北部湾。地理坐标为东经108°53′20″~108°54′23″、北纬19°27′5″~19°28′2″。厂址东北距海头镇约4.5公里,西南距海尾镇约9.5公里,东侧和东北分别与双塘村和南罗村相望,距离分别为2.5公里、4.3公里;东距儋州市约70公里,东南距昌江县城约30公里,西南距东方市约51公里;东北距海口市约160公里,东南距三亚市约150公里。
2.4 招标范围
设备名称: _常规岛及BOP风机 设备数量:158台风机类设备。(常规岛:汽机房屋顶风机8台、配套控制柜2台;除氧间屋顶风机4台、配套控制柜1台;凝结水精处理间屋顶风机3台、配套控制柜1台;泵房屋顶风机2台、配套控制柜1台;排放槽间屋顶风机2台、配套控制柜1台;其它类风机、防火阀、余压阀总计111台。BOP:各类风机22台。)
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质保等级为:QNC,安全等级:NC,抗震:NO/NS,规范等级NA, 清洁度等级:B 。
2.5 交货地点
DDP,海南小堆核电项目现场
2.6 交货期
2.7 质量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3.1.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1.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和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3.1.3.1必须是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的实体。
3.1.3.2具备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和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3.1.3.3投标人应已实施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投标人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同时承担合同所规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3.1.3.4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3.1.3.5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针对上述要求,投标人如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提供能够取得出口许可的承诺可自拟格式,或按照投标商务文件格式-附件9-出口许可承诺函格式提供。
3.1.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以及贸易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