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及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ACP100)核级仪表管阀件阀及阀组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及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ACP100)核级仪表管阀件阀及阀组设备采购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2.2 招标项目名称
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及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ACP100)核级仪表管阀件阀及阀组设备采购
2.3 招标项目概括
海南昌江核电厂及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示范工程(ACP100)厂址位于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塘兴村,濒临北部湾。地理坐标为东经108°53′20″~108°54′23″、北纬19°27′5″~19°28′2″。厂址东北距海头镇约4.5公里,西南距海尾镇约9.5公里,东侧和东北分别与双塘村和南罗村相望,距离分别为2.5公里、4.3公里;东距儋州市约70公里,东南距昌江县城约30公里,西南距东方市约51公里;东北距海口市约160公里,东南距三亚市约150公里。
2.4 招标范围
设备名称: 海南34及海南小堆核级仪表管阀件阀及阀组
设备数量:1728台(其中海南3、4项目1458台,海南小堆项目270台)
2.5交货地点
DDP到达海南34及海南小堆项目现场
2.6交货期
海南3、4项目首批2023年4月30日;海南小堆首批2023年4月15日
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1418G8243、1525G8243;数据表清单:1418YNI-YKS13、15251NI-YKS13;材料编码清单:1418YHL-ZHS10、15251HB-ZHS1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3.3.1 投标人须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范围需涵盖核安全2级仪表阀)。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代理的设备企业须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范围需涵盖核安全2级仪表阀),或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取证范围需涵盖核安全2级仪表阀)。
3.3.2 投标人应具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3.3 投标人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3.4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取得制造商出具的销售授权文件。授权范围涵盖本次招标设备范围。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