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田湾核电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2.2 招标项目名称
2.3 招标项目概括
将田湾核电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工作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按照项目技术要求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标准、供货范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建设期等要求,承担田湾核电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移交、验收等相关工作。
2.4 招标范围
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建设一座长约68m,宽约15m,高约4.8m的单层仓库建筑和一座容积400m3的事故应急水池。田湾核电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单体以及配套事故应急池、围墙、道路、大门、视频监控、室外照明、室外给排水及电仪等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移交、验收和“三同时”等工作。
乙方根据本项目要求开展田湾核电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整体工艺方案设计、现场勘察、组织设备采购和监造、现场土建施工、安装、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试验、竣工移交生产、设备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培训支持、担保等工作。
乙方应按照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要求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及编制管理程序,全面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安全、质量、预算、进度、技术、环保等。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该项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最终验收所必要的协助工作。
详细招标范围见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5项目实施地点
2.6服务期限
420天,其中设计工期50天,土建、安装施工(含调试)280天,消防设计变更报批时间90天。
2.7质量要求或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4.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采购及组织能力,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相关服务。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不是三证合一的,还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与签订合同法人必须为同一企业,名称保证一致,否则视为弃标。
4.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要求:成员不超过2家,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组成。
4.3 资质要求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等级及其它相关要求如下:
1)设计需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核工业行业乙级及以上,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服务,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2)施工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核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
4.4 最高投标限价:1130万元人民币,投标总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将作否决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