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海南省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海口电厂高新技术产业园E区租赁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其他,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规模:高新技术产业园E区61亩土地,待政府整合后预计100亩,以实际为准,预计7月份完成土地整合工作。
2.3 服务期:二十年。
2.4 标段划分:1个
2.5 本次招租服务范围:华能海口电厂以现状有偿提供高新技术产业园E区租赁给投标人,投标人在E区园区内开展投资建设。投标人须使用招租人码头装卸货物及使用招租人提供的蒸汽,具有耗用大量蒸汽、码头装卸量等需求,租赁期前三自然年,设置年码头装卸保底量50万吨;2025年上半年,设置码头装卸保底量为25万吨,2025年7月起设置每自然年码头装卸保底量0.7万吨/亩,设置每自然年蒸汽使用量保底量500吨/亩,未达到年度保底量按保底量结算。投标人需提供完整的项目建设方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租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 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方案中需包含项目类型、建设方案、必要性、项目投资及收益等内容,产业方向应为新材料和高新技术类,项目须符合地方规划,方案要切合实际并具有操作性。
(2)投标人应提供承诺函,须承诺使用蒸汽量和码头装卸量满足设置保底量要求。租赁期前三自然年,码头装卸量保底量至少50万吨,3年后项目达产,码头装卸年保底量0.7万吨/亩,蒸汽量年保底量500吨/亩。使用蒸汽量和码头装卸量超出保底量按实际完成量结算,未达到年度保底量按保底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