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新能源项目皮卡车集中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2-04-3-302)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皮卡车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皮卡车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共16台皮卡车。其中:华能突泉新能源 3台、华能科尔沁右翼前旗新能源 2台、华能巴林右旗新能源 2台、华能莫力达瓦新能源 3台、华能扎兰屯新能源 3台、华能阿荣旗新能源 3台。
序号 | 使用单位 | 单位 | 计划采购数量 | 备注 |
1 | 兴安新能源 筹建处 | 台 | 5 | 交货地点:乌兰浩特市 |
2 | 赤峰新能源 筹建处 | 台 | 2 | 交货地点:赤峰市 |
3
| 岭东新能源 筹建处
| 台 | 6 | 交货地点:莫力达瓦旗 |
台 | 3 | 交货地点:扎兰屯市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至少5辆皮卡车销售业绩。
3.2.2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厂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同一个品牌的产品只能有一家单位投标,如果制造厂家和其代理商同时投标的,只接受制造厂家的投标,如果两家及以上销售代理商同时投标,且两家或以上具有有效授权的,以有效业绩数量多者通过资格审查,有效业绩相同的,以最先
3.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