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华能漳浦东坂80MW、石埕38MW渔光互补集中光伏电站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招标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华能漳浦东坂80MW、石埕38MW渔光互补集中光伏电站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福建省
2.3 标段划分: 华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华能漳浦东坂80MW、石埕38MW渔光互补集中光伏电站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招标标段包1
2.4 服务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佛昙镇
2.5 服 务 期: 项目总工期暂定9个月工期以项目实际为准;若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验收提前等情况,供应商需根据招标方的要求无条件服从总工期变更的安排。
合同生效条件:本项目合同生效条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下:
本次招标的项目须通过 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取得 资金预算。如未获通过,则本次招标结果自动失效,不对招投标双方形成约束,风险情况请各投标人自行评估。各投标人因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本次招标的项目若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或未获得 内部投资决策通过,则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追责,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各阶段工作开展以买方向卖方发出加盖买方公章的通知函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提供证明文件。
(2)投标人自2018年01月01日至今独立承担并完成2项容量为4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电站监理业绩。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