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a.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b.联合体成员均需具备分工专业需求的资质证书。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c.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d.如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并明确联合体各方责任,且联合体任一方不能再与其他人组成另一联合体或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2专用资格:
3.2.1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备有效的工程咨询丙级(或以上)资信证书(专业须为建筑专业),或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咨询业务备案公示(专业须为建筑专业,服务范围包括项目咨询或评估咨询);
b.勘察资质:具备有效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包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
c.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
3.2.2拟派驻的设总( (注:须提供设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