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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离心风机(7台套)采办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13     浏览:0    
核心提示: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SHDC00360 项目名称: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离心风机(7台套)采办 招标 公告信息货物名称:中海壳牌惠州

项目信息

SHDC00360
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离心风机(7台套)采办

公告信息

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离心风机(7台套)采办
7
2026年3月31日到货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产业园区
企业自筹
100%
已落实
3.1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其所在集团公司内唯一负责销售的公司则视投标人为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文件)。投标人以自己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的,不能再将此货物同时授权给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拒绝。 3.2业绩要求 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应具有至少1台按照API-673标准制造的(流量≥ 500000Nm3/h,全压≥3000Pa)满足IIB区域防爆要求的炉用风机供货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 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 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供货数量、设备规格型号、设备重量及到货验收材料。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能涵盖上述信息或者无法提供到货验收证明材料的,需在投标文件中进一步提供其他支持材料的复印件(如图纸、用户证明或公开发行的信息等),以证明投标所提供的业绩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3 财务状况、信誉等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年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印章),且须满足提供的近三年报表中净利润至少有两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净利润大于0。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每年净利润大于0。 3.4 其他要求 (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未领取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不可以。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联合体投标应当由牵头人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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