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 | 一、将本项 目磋商文件第六章 评审方法 (p53页 )15.2.3综合评分明细表 , 第 4条 履约能力 “l。 供应商 自 ⒛ 18年 1月 1日 (含 1日 )(具 体时间以合 同签订 为准 )至投标截止之 日,具有一个 己完成类似项 目业绩的得 3分 ,在此基础上每 增加 1个加 2分 ,最多得 8分 。(提供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 2。 供应商的项 目负责人 自 ⒛18年 1月 1日 (含 1日 )(具 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以 来具有一 个 已完成类似项 目业绩的得 l分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个加 1分 ,最多得 3分 。
(提供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更正为 “1.供 应商 自 ⒛ 18年 1月 1日 (含
1日 )(具体时间以合 同签订为准 )至投标截止之 日,具有一个 己完成类似项 目 业绩 的得 3分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l个加 2分 ,最多得 7分 。(提供施工合 同和 竣工验收报告。)2.供应商的项 目负责人 自 ⒛18年 1月 1日 (含 1日 )(具体时 间 以合 同签订为准 )以 来具有一个 己完成类似项 目业绩的得 2分 ,在此基础上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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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1个加 1分 ,最多得 4分 。(提 供施工合 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 、将原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更正为现 “工程量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