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石门光伏电站光伏组件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石门光伏电站位于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境内,项目所在区域地形 复杂,属于山地光伏电站,光伏电站已安装 13 个光伏子阵,总装机 20MWp。拟 在#4 、#5 光伏子阵周边内改造建设 1 个光伏子阵,设计容量约 1.34832MWp。拟 配置 6 台 196kW 逆变器,通过新增 1 台箱变接入#02 集电线路。
2.2 招标范围
本此招标采购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2.2.1 530Wp 多主栅单晶单玻组件光伏组件,2544 块,共计 1.34832MWp 。
2.2.2 配套组串引出线用MC4 连接插头 165 套。
2.3 工期要求
2.3.1 采购合同签订后,整体生产日期必须控制在 40 天内完成,若生产 工期滞后,承包商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保证按期供货。
2.3.2 本项目采购的光伏组件产品质保期为 1 年,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质 保期内,一旦出现质量或技术问题,承包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 24 小时内必须赶 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2.3.3 收货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铺镇五凌石门光伏电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法人资格: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 人资格。
3.2 资质条件
3.2.1 技术资质:企业经营范围需包括光伏发电产品与系统、光伏设备的 销售或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制造等相关内容。
3.2.2 国家规定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投标人必须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并通过国家强制认证标准;如代理商投标需有经销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2.3 生产厂家人应通过 IEC TS 62841 光伏质量体系、ISO9001 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标准,通过 CE 、TUV 、UL 等相关国际认证,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且能根据标准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备设计、制造质量 等。
3.3 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在国内具有五年以上光伏设备生产或销售经验, 近 3 年具有同类设备的供货业绩,不少于 2 个 20MW 以上光伏电站(必须提供 业主/用户证明,并附业主/用户联系方式,否则不予采纳)。
3.4 财务状况
3.4.1 投标人近 3 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设备的 制造和供货。
3.4.2 投标人应提交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并按 要求填写《投标单位主要财务指标表》 (格式见第八章投标函及其附录)。
3.5 加工设备: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制造、加工等生产能力;具有符合 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设备试验、检验设施(包括车间和现场试验、检验)和制造 工艺。
3.6 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参与同类设备的管理、设计、试验、制造工 艺、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培训等方面的经验;现场安装、调试和试验的主要 技术指导人员,必须具备参与两个以上同类设备项目的经验。
3.7 履约信誉: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并在过去按时履行合同和 提供合同设备的交易中获得用户的好评。
3.8 其他
3.8.1 投标人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3.8.2 投标人应无履行合同的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 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
3.8.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存在管理、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 一个标段的投标;
(2)进口设备、材料国外制造商在国内有销售、办事代表机构能直接销售,代理商投标的。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联合体投标。
(7)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9)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 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