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规模:伊敏电厂装机340万千瓦,达赉湖热电公司装机40万千瓦,海拉尔热电厂装机40万千瓦,满洲里电厂运行7台75T+6台29MW锅炉。
2.2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石灰石总量约100200吨,总预算为1565.6万元,共分为4个标包:第一标包:伊敏电厂总量约60000吨。第二标包:海拉尔热电厂总量约10000吨。第三标包:达赉湖热电公司总量约7200吨。第四标包:满洲里热电厂总量约23000吨。
2.3 交货地点:伊敏电厂、海拉尔热电厂、达赉湖热电公司和满洲里热电厂。
2.4 交货期: 签订框架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协议期内,投标人接到招标人供货通知5日内,供货到指定地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来(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至少有1项石灰石供货业绩,业绩应具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能够反映与上述业绩要求相关的供货内容的页面、合同签章页)
3.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3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为生产厂家时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生产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同一个生产厂家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投标,同时具备条件的,以先购买招标文件者为准;如生产厂家和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厂家报名。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09月15日9时00分至2021年09月20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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