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广东省汕头市
1. 招标条件
本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88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勘察设计及相关专题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广东汕头海上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本工程已具备预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88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规划直流侧装机容量为105.5376MWp,新建110kV升压站一座。
2.1.1项目地理位置:
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88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位于汕头市鮀莲街道南部临江,距离汕头市中心直线距离约10km。场区范围为东经116°34′~116°35′,北纬23°23′~23°25′之间。
2.1.2项目建场条件:
(1)场址条件
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88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位于汕头市鮀莲街道南部临江,距离汕头市中心直线距离约10km。场区范围为东经116°34′~116°35′,北纬23°23′~23°25′之间。项目场址区域现状主要为鱼塘,海拔高程约0~3m,水面高程-0.03m~0.79m,鱼塘平均水深0.3m~0.4m。周围无高山遮挡,光线充足。沿场址附近有光裕村、榕江,省道S85穿过场区,沿S85可接入G206国道进入汕头市区,交通运输方便。
(2)光能资源
本工程位于汕头市牛田洋,本阶段拟选用Meteonorm辐照数据作为本工程场址区太阳能资源评估数据。本工程场址区水平面年太阳能辐射总量为5161.68MJ/m²·a,根据《GB/T37526—2019 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本工程太阳能资源等级属“很丰富”地区,稳定度等级属很稳定(A)地区。
(3)工程地质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附录C表C.19,拟建勘察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2g,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表3.2.2抗地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表查阅基本地震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g。本场地类别为Ⅲ类。
(4)运输条件
本工程沿场址附近有光裕村、榕江,省道S85穿过场区,沿S85可接入G206国道进入汕头市区,交通运输方便。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为砂石料、水泥、石料、黄沙、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充足,砂石料可从场址附近砂石料场采购,水泥、和钢材可从汕头市购买,通过公路运输至施工现场,其他建筑材料可在当地及附近地区解决。
(5)接入系统
本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新建110kV升压站,接入系统考虑新建1回110kV混合线路(5.1km架空段+1.6km电缆段)接入110kV叠金站,线路长度约6.75km。
2.2招标范围
投标人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全过程的勘察、设计任务,以及电能质量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防洪分析、水文气象分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7个专题报告的编制及评审工作(含评审会)。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设计工作。投标人要参与并制定该项目设计创国优规划及实施方案(如需)。满足招标人工程报批、施工准备、施工、调试与竣工验收、审计的全面要求。
2.3 勘察设计周期要求
(1) 设计合同签署后1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设计大纲,并按招标人批准的设计大纲工作,提供初步设计、优化设计报告、施工图和竣工图编制的工作进度计划,并由招标人予以确认。
(2) 勘察设计阶段工作应在合同签署后2个月内完成。
(3) 结合工作进度计划及现场进度要求,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10天内提供光伏组件及逆变器招标文件。
(4) 组件及逆变器招标定标后15天内,完成1:500地形图测绘,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必备图纸)。
(5) 初步设计(优化设计)报告通过评审后7天内完成项目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编制。
(6) 初步设计(优化设计) 报告通过评审后10天出具相应技术规范书。设备定标后60天内出具相关专业施工图纸。
(7) 施工图设计工期必须满足发包方建设工期的总体要求。
(8) 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必须满足发包方建设工期的总体要求。
(9) 竣工图设计工期为本工程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后60天内完成。
(10) 设计方除需保证上述工期总要求外,还需确保所有的设计工作不影响发包方的每一阶段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工期。在合同签订后,设计方还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设计计划供发包方确认并执行。
规模:本项目为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88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勘察设计及相关专题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88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勘察设计及相关专题。
2.4本项目合同生效条件
1.本项目为预招标。招标合同在甲方(招标人)取得同意项目投资建设的投资决策意见,甲(招标人)乙(中标人)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2.由于甲方或政策调整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项目最终不能实施,乙方投标过程中因中标而产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承当,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6年01月0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3个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的设计业绩(须提供包括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承包内容等关键信息的业绩合同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或设总自2016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2个光伏工程担任设计负责人的经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4 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9月18日9:00起至2021年9月27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