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吉林长春
1. 招标条件
长春热电厂石灰石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春热电厂石灰石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合隆镇华能路1377号
2.2 规模:2*350MW
2.3 建设工期:\
2.4 标段划分:两个标段,本次采购共27000吨,每个标段13500吨。同一投标人只能中标A标段或B标段其中一个标段,如出现同一投标人同时中标两个标段时,以招标人利益最大化,两个标段第一名和第二名交叉相加,总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5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脱硫用石灰石,材料含量:石灰石主要质量要求:原料石灰石CaO>50.4%,CaCO3≥90%,MgCO3≤2.5%,Fe2O3≤0.7%,Al2O3≤0.6%,SiO2 ≤2.5%,水分≤1%,粒度≤20mm±5,杂质含量≤1%。石灰石粒径应在15mm±5;数量:全年用量预估约27000吨。
2.6 交货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合隆镇华能路1377号
2.7 交货期:按需分批次供货,具体供货时间由招标人确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不少于2个项目石灰石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首页、能反映材料规格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等)
3.2.2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委托运输合同(提供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生产商应具备环保部门批复的相关证件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销(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厂家的上述证件。
(2)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所投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满足招标方技术要求。
3.2.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材料制造厂商(进口材料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9月23日9:00起至2021年9月28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每标段标书金额:800.0元,售后不退。
联系人: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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