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粉煤灰销售项目(副产品销售类班车)招标第二次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雁池电厂 一、招标条件 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粉煤灰销售项目 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项目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2×200MW等级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注:一次公告已支付标书费的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二次公告只需报名,无需再次支付标书费,项目负责人在标书发售结束前开通下载权限。第一次招标已缴纳投标保证的投标人,本次招标仍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缴纳的将按照否决投标处理。缴纳的保证金将按原路退还。”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粉煤灰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投标人具有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至今)粉煤灰销售或粉煤灰处理或粉煤灰运输等有效业绩1项以上,业绩必须真实,并提供相关业绩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签字页、合同首页,并提供合同复印件) 6.投标人应具备夏季粉煤灰消纳(综合利用)和冬季粉煤灰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存储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或与具备以上能力的单位签订粉煤灰销售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库签订租赁合同(投标人须提供合法的粉煤灰销售合同或仓库租赁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以上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粉煤灰销售许可证或环评批复或环评验收等其中一项 7.投标人应具备16万吨及以上的冬季粉煤灰拉运及消纳、处置、存储能力,其中投标方必须具备8万吨的冬季粉煤灰封闭式存储能力(存储场地自有或租赁)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10-21 11:00到2021-10-29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10-21 11:00到2021-10-29 17:00。 联系人: 刘 静:13681557910 (微信同号) 柴 工:手机 13810007781 邮 箱:1490789738@qq.com 传 真: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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