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莘县张鲁40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邹县发电厂项目山东聊城莘县张鲁40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自筹;招标人为邹县发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40MW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本光伏电站拟选场址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张鲁回族镇北街村。计划2022年3月开工,2022年10月31日全部容量并网发电。并于2023年3月31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通知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时间如何变化,最终投产时间均不得晚于2023年底,招标人有权根据市场化并网名单下达的情况进行工期调整)。 招标范围说明: 除①光伏组件、逆变器、主变、箱变、支架、GIS、SVG、35kV配电装置等甲供设备的采购及运输②项目前期③监理④建设用地的永久征租地⑤开工及并网手续办理⑥生产准备、生产车辆购置、项目建设管理费等由发包人负责的范围外的,本招标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设备材料采购(华电集团已完成框架招标的电缆等其他项目设备材料按照华电集团框架招标结果设计、采购)、建筑安装施工、调试、试验、验收等一揽子工作以及发包人负责范围的配合协调工作。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山东聊城莘县张鲁40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4)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5)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或应具有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册资本金8亿元及以上。 6.投标人应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为本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12-07 13:50到2021-12-13 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