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BOP容器设备采购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CNSC-21HDGC022652
2.2 招标项目名称
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BOP容器设备采购
2.3 招标项目概括
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厂址位于辽宁省兴城市海滨乡徐大堡村南侧海岸边,东临辽东湾,地理坐标为东经120°31′45″~120°33′22″,北纬40°20′5″~40°21′32″。东北距兴城市区约32km、葫芦岛市46 km、沈阳市292km,西南距秦皇岛市约94km,东南距红沿河核电厂103公里(均为直线距离)。西北方向距102国道、沈山铁路、京沈高速公路直线距离约10km,京沈高速公路北侧为秦沈客运专线。
2.4 招标范围
BOP容器 设备数量:12台(废水贮槽1台、压缩空气贮罐3台、应急指挥中心给水水箱1台、特下水槽2台、地面水槽2台、洗涤废水槽3台)
2.5 交货地点
DDP徐大堡核电现场指定地
2.6 交货期
第一批2023-7-31;第二批2023-10-31
2.7 质量标准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3.3.1 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D级及以上 ;如压缩空气储罐设计分包,需分包具备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厂家。
3.3.2 投标人应已实施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投标人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同时承担合同所规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3.3.3 投标人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3.4 不接受联合体或贸易代理公司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