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项目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ZJTY10220083
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项目经临发改能源〔2021)312号文同意建设。本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为300MW,计划安装单机容量在7.0-9.0MW(单一机型)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同时配套建设一座220千伏海上升压站。风电场电量由35kV海底电缆汇流至海上升压站,经220/35kV变压器升压后由两回220kV海底电缆接入桃渚镇陆上集控中心,接入临海电网。项目总投资为42亿元,建设地址位于台州市临海市海域,风场中心点离岸约16km,场区内海底地形变化较小,水深在10~14m之间,涉海面积约23km²,计划于2024年建成。项目业主为浙江浙能临海海上风力发电 ,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和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或财政资金占比)业主自筹20%,贷款8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浙江浙能临海海上风力发电 (委托代理机构为),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一、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对台州1号海上风电工程的全部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试桩、风机基础施工、风电机组安装、海上升压站建设(包括设备安装及调试监理工作)、陆上集控中心建设、海底电缆施工(含登陆、架空至陆上集控中心)、航标建设、分部试运、整体调试及全部机组通过240h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涉及的全部永久和临时土建施工、安装监理。负责对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理,并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招标人做好对本项目投资控制等方面工作。监理人原则上应对本工程承包商的全部工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协调。 监理人在主体施工阶段需对牺牲阳极、钢筋、混凝土、砂、石、水、水泥混凝土配合比等常规项目进行检测,监理平行抽检比例不少于施工单位送检的10%,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此次监理费报价中。
2、服务要求:
2.1施工监理
2.1.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1.2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
2.1.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工艺试验评定、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用量等。
2.1.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1.5组织施工图会审。
2.1.6工程进度控制: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提出工程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监理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后调整。
2.1.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材料。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材料、设计文件材料、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重要程序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预控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施工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或影响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暂缓施工”通知,并制定处理措施;协助发包人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为了实现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要求达到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争创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监理项目,监理人应作好施工过程中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参与发包人对进场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2.1.8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监理人应配备工程造价人员,对合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编制造价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完成对工程计量的核验见证和审核。工程计量与审核按照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合同计量,并审查计量原始依据和计算过程,确认合同工程的计量结果。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依据性材料,对已完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严格按照计量条款的规定对已完工的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审核承包人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和工程费用,并签发支付凭证。在办理合同支付、审核变更与索赔时,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原则独立地提出审核意见。监理人应建立工程量和工程费用台帐,依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展情况、合同变更索赔情况,对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预测,编制工程造价分析报告,并制定相应风险防范对策上报发包人。
2.1.9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召开工程安全例会。
2.1.10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做好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参建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
2.1.11按行业验评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等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2.1.12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参与编制工程项目质量评价、总结等报告。
2.1.13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2调试监理:
2.2.1参与对调试单位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其合同的履行,维护发包人及调试单位的合法权益。
2.2.2参与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及调试报告。
2.2.3协调工程项目的分部试运行工作。
2.2.4参与工程项目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工作。
2.3 咨询方面
2.3.1受发包人委托和发包人聘请的咨询专家一起工作;
2.3.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2.3.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做出书面报告;
2.4监理文件材料整理:编制整理监理服务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文件材料、图纸等,监理服务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发包人。 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业主和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计划施工工期计划工期:639日历天(以计划陆上集控中心施工开始日期计);陆上集控中心开工日期:2022年3月31日;计划海上打桩施工开始日期:2022年9月30日;计划首批机组并网发电日期:2023年7月31日;全部机组并网发电日期:2023年12月30日。
4、监理服务期限:不少于930日历天,自本项目陆上集控中心开工至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本次招标采用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二、投标资格条件
(一)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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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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