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济宁市
1. 招标条件
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液氨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液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山东济宁。
2.2 规模:2022年上半年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1-6号机组(4×145MW+2×330MW机组)的烟气脱销用液氨采购。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1、2、5、6机组脱硝改造工程采用液氨做还原剂,建设氨区一处,液氨储存能力按2×60m3设计(一台运行,一台备用)。氨区系统主要由汽车卸载区(包括氨压缩机)、液氨储罐区及液氨蒸发系统组成。液氨采用汽车罐车运至液氨卸载区,通过卸料臂,利用液氨罐车自身压力及氨压缩机增压的方式将液氨由罐车输入至液氨储罐内贮存;利用液氨储罐与液氨蒸发器之间的压差将液氨从储罐输入蒸发器内,经同时进入氨蒸发器的过热蒸汽将液氨气化为气氨,经气氨缓冲罐送至炉侧脱硝系统。
按现在#1、2、5、6机组SCR入口NOx400mg/m3,出口90mg/m3计算,#1、2机组单台设计液氨消耗量为75mg/h,#5、6机组单台设计液氨消耗量为156mg/h。投标方根据招标方通知和要求进行供货,据实结算。
2.3 建设工期:6个月。
2.4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液氨\合格品;供货期半年;估算用量1500吨,据实结算;技术规格详见技术规范书。
2.6 交货地点: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运河电厂院内指定地点。
2.7 交货期: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提供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2项燃煤电厂液氨供货业绩,每个扫描件至少包括首页、签字盖章页及能够满足业绩要求的页面等,材料须清晰可辨,辨识不清视为无效;
3.2.2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须提供《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①生产商授权书或购销合同;②投标人自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2.3 投标人若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能力,需提供与具有危险品道路运输能力的运输单位的有效合作协议及合作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类,含液氨);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2月7日9:00起至2022年2月13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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