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于西藏昌都市江达县青泥洞乡,场址区距江达县城直线距离约26km
2.2项目规模:20兆瓦。昌都江达索日20兆瓦牧光互补 (配储能)复合型保供光伏发电项目位于西藏昌都市江达县青泥洞乡,场址区距江达县城直线距离约26km,地面海拔高程约3900-4100m。该项目采用“牧光复合”用地开发模式,项目拟建设条件地势较为平坦,实际用地面积约630亩,场址区毗邻G317国道,交通较为便利。工程建设期计划为5个月,本工程拟定于 2022 年 8 月10日开工(以招标人通知为准),2022年 11 月10日首批阵区并网,全部机组拟定于 2022 年 11月20日全容量投产发电。若开工时间推后,投标人仍应于2022年11月20日实现全容量投产。并不得以此条件变化,要求补偿费用。生产运行期为25年。与其他三家单位共建一座110kV升压站(工作任务不在本标段中),最终送入昌都电网(以接入系统方案批复为准)。建设规模为:光伏20MW,电化学储能20MWh(4MW×5h)。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2022年11月20日实现全容量投产
2.4招标范围:EPC总承包工程招标范围为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所有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人采购设备材料除外)和施工、安装(包括所有设备材料的验收、接卸、保管、倒运等)、调试、试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协调、协助,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涉及到的全部勘察设计。设计内容含勘测、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出版整理、现场技术服务等的设计及管理工作。设计阶段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竣工图编制。
(2)设备及材料采购、现场堆存、转运、运输、监造、催交和管理(特别说明:不含光伏组件及支架、逆变器、箱式变压器、电化学储能成套设备采购,以上设备及材料由发包人提供,设备供应商运至工地现场交货,承包人负责监造、催交、卸货、现场堆存、安装、试验、调试、验收、质保等全部工作和责任)。工程所用电缆由投标人负责采购,采购渠道指定为华电商城。
(3)工程所有建筑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和材料安装(含电气设备交接试验与调试),包括光伏场区等建安工程、组件支架基础、大件运输道路新改扩建、场区围栏、场地清理恢复、环保和水保措施施工及水保监测等;包括验收、移交以及质保期服务。110kV升压站为四家单位共建,投标人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包括储能设备的卸货、保管、安装、调试等(投标人应提供储能基础图纸和明确技术要求,并负责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储能基础由升压站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与施工,招标人承担相应费用)。
(4)施工需要所涉及的临时土地租用及林、草地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等;包括拟使用场地上现有架空线路的迁改。
(5)从工程起点至实现电站全容量并网安全稳定240小时试运行(含并网和验收各种证照手续办理和调度协议办理,并承担此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试运行收益归招标人所有)、消缺、性能试验、整套系统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技术和售后服务。
(6)完成公司达标投产、精品工程创建、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所有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消防备案及验收、质量监督、基建期技术监督、防雷接地评估及验收、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劳动安全及职业健康验收、电力部门并网验收、并网安评、安全竣工验收、功率调节和电能质量测试、定值计算、所有性能测试及试验等),同时也包括生产准备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标识标牌制安、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提供等工作。
(7)按招标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划要求,负责在现场设计并修建需要的任何临时设施(包括临时生产、现场管理房屋、现场的道路、需硬化的场地、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管理网络等设施)。合同工程竣工或在使用结束时,按招标人要求拆除。
(8)本工程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等工作。包括本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及水土保持实施(挡墙、护坡、截排水沟、植被恢复和场区绿化等),水保环保监测,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等“三同时”工作;满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及验收。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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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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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昌都江达索日20MW光伏(含储能)牧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 |
2000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西藏昌都江达索日20MW光伏(含储能)牧光互补项目EPC总承包】
1.承包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承包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承包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承包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3.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行业乙级(新能源发电)及以上设计资质;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应具有至少一项海拔3000米及以上,装机规模20MW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可研性研究报告编制或EPC总承包施工业绩(已完成或正在实施均可)。
4.承包人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近3年无亏损,且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项目的安装与供应,提供近3年(2019年-2021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5.拟派驻现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至少具有担任过1个国内20MW及以上光伏项目经理的经历,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以上),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满一年及以上,且确保该项目经理无兼职项目。需提供项目经理简历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社会信誉良好;
(2)投标人须配置1名专职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副经理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副经理应具有2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管理经验。投标人需提供安全副经理简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专职安全员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经历。
(4)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专职安全员等)必须是承包人本单位职工,须具有承包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社保机构缴费证明专用章。
6.承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件;
(11)已被列入公司不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
(1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同时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若母公司中标,不得转包给下属子公司。
7.投标方应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规定的条件。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保证项目执行期间有关证件、文件处于有效期。一旦发现虚假文件或内容,招标方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上述提及的各种证照和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须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时递交,若提交的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将视为存在实质性不响应。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