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宁夏煤业公司煤制油化工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人为 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单位为: 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监测中心,资金来源为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 项目概况: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相关要求,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要求,对煤制油分公司、烯烃一分公司、甲醇分公司、烯烃二分公司4家煤制油工单位开展生产过程中VOCs污染源源项的排查检测与核算,出具检测及核查报告,建立或完善VOCs综合管控平台。
招标范围:本项目设1个标段。
煤制油分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服务检测点数、检测频次:
(1)动、静密封点VOCs检测:1)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检测点共45421个点,泄漏点修复后开展泄漏点复测,每6个月检测一次,年度检测点共90842个点次;2)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检测点共188072个点,每12个月检测一次,泄漏点修复后开展泄漏点复测,年度检测点共188072个点次。3)总数共计278914个点次/年,2年合计总数557828个点次。
(2)每年其它VOCs排放点的检测(总共2年):1)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总有机碳(T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后开展复测。换热器112台,循环水系统4套;2)背景值、敞开液面、厂区内无组织、厂界无组织检测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3)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要求对有组织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一次检测,包括燃烧烟气排放口57个和工艺排放口175个;4)开展一次厂界无组织检测。
烯烃一分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服务检测点数、检测频次:
(1)动、静密封点VOCs检测:1)聚合装置动密封点10379个点位,每3个月检测一次,年度检测点共41516个点次;聚合装置静密封检测点共24559个点位,每6个月检测一次,年度检测点共49118个点次。共计90634个点次/年。2)全厂(除聚合装置外)动密封点26789个点位,每6个月检测一次,年度检测共53578个点次;全厂(除聚合装置外)静密封检测点60960个点位,每12个月检测一次,年度共计60960个点次。共计114538个点次/年。3)总数共计205172点次/年,2年合计总数410344个点次。
(2)每年其它VOCs排放点的检测(总共2年):1)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总有机碳(T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后开展复测。循环水系统6套,54座冷却塔;2)背景值、敞开液面、厂区内无组织、厂界无组织检测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3)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要求对有组织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一次检测,包括燃烧烟气排放口16 个;工艺排放口 13个;4)有机液体装卸2套油气回收装置排口挥发性有机物每年进行2次检测。对废水除臭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每年进行4次检测。5)开展一次厂界无组织检测。
烯烃二分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服务检测点数、检测频次:
(1)动、静密封点VOCs检测:1)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动密封检测点30505个点位,每6个月检测一次,年度共检测61010个点次。2)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静密封检测点99990个点位,每12个月检测一次,年度检测共计99990个点次。3)总数共计161000个点次/年,2年合计总数322000个点次。
(2)每年其它VOCs排放点的检测(总共2年):1)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总有机碳(T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后开展复测。循环水系统1套,5个冷却塔。2)背景值、敞开液面、厂区内无组织、厂界无组织检测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3)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要求对有组织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一次检测,包括燃烧烟气排放口7 个;工艺排放口 3 个;4)开展一次厂界无组织检测。
甲醇分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服务检测点数、检测频次:
(1)动、静密封点VOCs检测:1)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动密封检测点共7162个点位,每6个月检测一次,年度检测共计14324个点次;2)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静密封检测点27709个点位,每12个月检测一次,年度检测共计27709个点次。3)总数共计42033个点次/年,2年合计总数84066个点次。
(2)每年其它VOCs排放点的检测(总共2年):1)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总有机碳(T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后开展复测。循环水系统3套,换热器16台。2)背景值、敞开液面、厂区内无组织、厂界无组织检测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3)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要求对有组织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一次检测,包括燃烧烟气排放口4个;工艺排放口 7个;对废水排放16个进出口总有机碳进行一次检测。4)开展一次厂界无组织检测。
服务内容包括:
1)根据煤制油化工单位2020、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源项排查情况,进一步核实完善VOCs污染源14个源项,建立和完善密封点档案(台帐);
2)制定检测计划,开展无组织和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TOC、厂界无组织排放等检测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3)投标人为招标人所属企业建立VOCs数据管理平台,并进行培训、维护(煤制油分公司已有VOCs数据管理平台,只需要完善VOCs数据管理平台密封点台账,录入本次检测数据),合同服务期内无偿提供梳理管理平台使用服务。对检测的泄漏点挂牌、复测,并建立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点位图片数据库;
4)出具VOCs污染源排查报告、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报告(包括总量核算),并进行数据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提供满足地方环保部门要求的报告,政府要求修改补充的,免费进行修改。
2.2其他:服务期限:2年,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方通知为准(季度检测的单次实施工期小于30天,半年检测的单次实施工期小于50天,年度检测的单次实施工期小于60天)。
项目地点:宁夏煤业公司的煤制油分公司、烯烃一分公司、烯烃二分公司、甲醇分公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许可证书),认证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露检测。
(3)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包含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17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石油化工或煤化工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检测的合同业绩2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或化学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本项目需配备具有化学类或环保类专业的初级及以上职称的现场检测人员至少15人。
【7】设备要求:本项目拟投入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防爆型)至少10台(需提供检测设备有效的防爆合格证书及购买发票)。
【8】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检测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在职正式员工,必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或社保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时间要求为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起往前推算6个月内且连续3个月。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2-07-26 15: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2-08-01 16:30:00。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每标段(包)人民币第1标段(包)100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