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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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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发公司2023年所需尿素框架招标采购 |
哈发公司生产所需尿素(约1400吨)总氨(N)以千基计≥46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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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热电厂2023年液氨框架招标采购项目 |
佳热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1500吨)液氨含量99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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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第二发电厂2023年液氨框架招标采购项目 |
牡二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1900吨)液氨含量99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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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地区所属发电企业2023年液氨框架招标采购 |
哈三、哈热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5000吨(哈三3000、哈热2000)、液氨含量99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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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富地区所属发电企业2023年液氨框架招标采购项目 |
富发、富热、齐热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 6000吨(富发3800、富热1100、齐热1100),液氨含量99 |
1500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哈发公司2023年所需尿素框架招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1 月1 日至招标截止日期前)应具有至少1个相关产品的供货业绩,且每个合同业绩供货数量不少于100吨。(每个影印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等内容,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一经查实,将否决其参与资格)。
6.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19年-2021年三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依据成立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
【佳木斯热电厂2023年液氨框架招标采购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必须应具有液氨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投标人若为经销商,除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具有经年检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提供协议运输单位运输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及协议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必须具有2台及以上运输车辆(提供年检合格的危化品车辆行驶证、危化品车辆驾驶证、危化品车辆押运员证扫描件)
6.业绩要求:供应商的业绩要求,提供3个及以上近三年来(2019年1月1日至招标截止日期前)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同类产品电厂销售业绩,并且每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要求供应商随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等内容,并提供业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一经查实,将否决其参与资格
7.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2021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无偷税漏税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依据成立期限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
【牡丹江第二发电厂2023年液氨框架招标采购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必须应具有液氨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投标人若为经销商,除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具有经年检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提供协议运输单位运输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及协议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必须具有2台及以上运输车辆(提供年检合格的危化品车辆行驶证、危化品车辆驾驶证、危化品车辆押运员证扫描件)
6.业绩要求:供应商的业绩要求,提供3个及以上近三年来(2019年1月1日至招标截止日期前)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同类产品电厂销售业绩,并且每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要求供应商随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等内容,并提供业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一经查实,将否决其参与资格。
7.3.2.3 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2021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无偷税漏税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依据成立期限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
【哈尔滨地区所属发电企业2023年液氨框架招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必须应具有液氨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投标人若为经销商,除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具有经年检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提供协议运输单位运输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及协议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必须具有2台及以上运输车辆(提供年检合格的危化品车辆行驶证、危化品车辆驾驶证、危化品车辆押运员证扫描件)。
6.业绩要求:供应商的业绩要求,提供3个及以上近三年来(2019年1月1日至招标截止日期前)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同类产品电厂销售业绩,并且每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要求供应商随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等内容,并提供业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一经查实,将否决其参与资格。
7.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2021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无偷税漏税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依据成立期限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
【齐富地区所属发电企业2023年液氨框架招标采购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必须应具有液氨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投标人若为经销商,除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具有经年检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提供协议运输单位运输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及协议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必须具有2台及以上运输车辆(提供年检合格的危化品车辆行驶证、危化品车辆驾驶证、危化品车辆押运员证扫描件)。
6.业绩要求:供应商的业绩要求,提供3个及以上近三年来(2019年1月1日至招标截止日期前)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同类产品电厂销售业绩,并且每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要求供应商随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等内容,并提供业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一经查实,将否决其参与资格。
7.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2021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无偷税漏税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依据成立期限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09-13 17:30到2022-09-21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