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大齐村800号
2.2 建设规模:2×300MW
2.3 供货期:按照合同数量供货完毕后,合同义务履行终结自动失效。
2.4 材料名称:脱硫用石灰石
2.6 数量:总量为52000吨。
2.7 技术规格:
2.7.1石灰石质量标准,按 (ZB D5300290)普通四级品石灰石执行,见下表
成分 |
单位 |
标准 |
Ca0 |
Wt—% |
>50 |
Mg0 |
Wt—% |
< 3 |
SiO₂ |
Wt —% |
<4 |
2.7.2卖方应保证石灰石料粒径在5-12mm
2.7.3卖方石灰石中不得混入其他外来杂物。
2.7.4卖方应保证所供石灰石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2.7.5卖方每次送货均须有出厂检验报告,包括: CaO、MgO、Si02含量。
2.8 交货地点:辽宁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料场。
2.9 交货期:买方根据发电机组运行情况提前2天通知卖方供货,卖方在满足买方每天石灰 石需要的数量前提下,卖方自行决定当日供货时间。
2.10 其他:无偿提供脱硫用石灰石卸车服务,按照买方需求将货物卸到指定位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及业绩条件,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资质要求:
3.1.1.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 照(三证合一)或者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1.1.2投标人若为石灰石生产企业,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个月内石灰石 质量检验报告(出具报告机构必须为具备CMA 资质检测机构)。
3.1.1.3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和经销商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需提供与石灰石生产 企业签订的代理委托协议或购销协议,同时提供石灰石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近3个月内石灰石质量检验报告(出具报告机构必须为具备CMA 资质检测机构)。
3.1.2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有一项与使用厂家签订的 石灰石供货业绩,该业绩要求包含正在执行的业绩合同,并提供合同等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含 合同首页、供货内容页及签字盖章时间页等有效证明业绩的扫描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3.4 否决项包括投标人的以下情形:
3.4.1近三年内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4.2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4.3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 动参与资格,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 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4月25 日至2023年5月6 日 1 7 时(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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