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2.2.项目规模:2×35万千瓦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8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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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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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煤机设备 |
16台成套设备,变频驱动调速型。包括给煤机本体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提供以及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监督、指导,运行人员培训和验收配合等技术服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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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风机设备 |
4台成套设备,P= kPa/F= Nm3/h。包括引风机本体、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提供以及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监督、指导,运行人员培训和验收配合等技术服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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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风机设备 |
4台成套设备,P= kPa/F= Nm3/h,包括一次风机本体、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提供以及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监督、指导,运行人员培训和验收配合等技术服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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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风机设备 |
4台成套设备,P= kPa/F= Nm3/h。包括送风机本体、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提供以及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监督、指导,运行人员培训和验收配合等技术服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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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流化风机设备 |
6台成套设备,P= kPa/F= Nm3/h。包括高压流化风机本体、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提供以及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监督、指导,运行人员培训和验收配合等技术服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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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给料机设备 |
16台成套设备,0~50t/h,变频驱动调速型,包括中心给料机本体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提供以及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监督、指导,运行人员培训和验收配合等技术服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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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渣器设备 |
14台成套设备,变频驱动调速型滚筒冷渣器。包括冷渣器本体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提供以及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监督、指导,运行人员培训和验收配合等技术服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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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渣设备 |
4套链斗机30~80t/h,变频驱动调速型;4套斗提机,80t/h,变频驱动调速型;2套渣仓(1300m3/台)及所有成套附属设备,带除尘器、泄压阀等。包括链斗机、斗提机、渣仓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提供以及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监督、指导,运行人员培训和验收配合等技术服务成套设备 |
500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给煤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给煤机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台3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给煤机的国内投运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且提供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引风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引风机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台3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动叶可调轴流式引风机的国内投运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且提供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一次风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一次风机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台3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离心式一次风机的国内投运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且提供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二次风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二次风机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不至少2台300 MW及以上燃煤机组离心式二次风机的国内投运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且提供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 ( 2020年1月1日- 2022年12月31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3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高压流化风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高压流化风机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3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不至少2台300 MW及以上燃煤机组离心式高压流化风机的国内投运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且提供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 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3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中心给料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中心给料机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台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国内投运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且提供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冷渣器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冷渣器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3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台300MWCFB及以上火电机组的国内投运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且提供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排渣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排渣设备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个300 MW及以上火电项目配套排渣装置的国内投运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供货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主要内容;且提供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 2020年1月1日- 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06-16 13:30到2023-06-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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