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研究院复配剂项目9月OCA综合分子调节剂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化工公司上海研究院复配剂项目9月OCA综合分子调节剂采购公开招标,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 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聚丙烯装置采用DOW公司(现格雷斯公司)气相流化床聚丙烯工艺,以丙烯为主要原料,在主催化剂作用下,可生产均聚、无规共聚和抗冲共聚三大类的聚丙烯产品,年设计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设计产量30万吨。产品在国内聚丙烯科倍隆或日钢系列挤压造粒机组上的使用。此聚丙烯综合分子调节剂为牌号中高熔指系列聚丙烯产品使用的添加剂。
此聚丙烯综合分子调节剂由聚丙烯、分子调节剂、功能型抗氧剂与除酸剂按一定比例造粒而成的硬质柱状母粒,其中分子调节剂和聚丙烯母料混合制成颗粒,聚丙烯母料、功能型抗氧剂与除酸剂混合制成颗粒。
本项本项目共一个标段,招标范围为综合分子调节剂产品的供货、运输及相关服务。综合分子调节剂产品共200吨。本项目为预估总量,根据实际需求量,据实结算。
注:
(1)招标采购标的的型号和规格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求”;
(2)供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8个月,按照招标人订单数量分批次供货,送货时间为招标人下单后10个日历日。
(3)送货地址: 包头煤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18年9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已完成的综合分子调节剂产品供货(或销售)合同业绩1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结算发票和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履约完成的材料;每份业绩合同提供至少1张对应结算发票,发票内容完整(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不含税金额)须清晰可查,且须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查验结果一致,并提供网站查询截图,发票与查询截图缺一不可,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4】信誉要求:/
【5】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1)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同一标包投标;(2)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包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3-10-08 14: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3-10-13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