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煤炭经营公司销售集团华中分公司第三方煤质检验服务公开招标,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招标服务内容:从商品煤样的采、制、化等品质检验,到用户依据检测证书结算为止,并出具煤炭检验月度分析报告。出港煤检验包括: a.全水分、b.工业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固定碳)、c.全硫、d.发热量、e.煤灰熔融性、f氢;进港煤检验包括: a.全水分、b.工业分析(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固定碳)、c.全硫、d.发热量、e.煤灰熔融性、f氢。
本项目划分为四个标段,具体如下:
第一标段:服务期限内华中分公司中转港和目的港装卸货环节煤炭质量检验量的50%,预计煤炭质量检验量见下表;
第二标段:服务期限内华中分公司中转港和目的港装卸货环节煤炭质量检验量的30%,预计煤炭质量检验量见下表;
第三标段:服务期限内华中分公司中转港和目的港装卸货环节煤炭质量检验量的20%,预计煤炭质量检验量见下表;
第四标段:服务期限内华中分公司中转基地出、入库煤炭质量检验量的100%,预计煤炭质量检验量见下表;
港口 |
预计煤炭质量检验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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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内容 |
第一标段 |
第二标段 |
第三标段 |
第四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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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质量检验 |
中转港口煤炭采制样和化验费用(1) |
1250 |
750 |
500 |
- |
目的港区域煤炭采制样和化验费用(2) |
250 |
150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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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基地场入库煤炭采制样和化验费用(3) |
- |
- |
-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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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基地场出库煤炭采制样和化验费用(4) |
- |
- |
- |
200 |
注:作业量为预估工作量,不作为结算依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服务地点:根据华中分公司配送及中转基地销售业务需要,在中转港口(沿海、长江中下游附近)过驳环节和目的港区域(湖北、江西、湖南、安徽、重庆等沿江码头或用户厂区)装卸货环节;中转基地(张家港、扬子江、江阴中信码头等)场地出入库环节。
服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拟投入本标段自有实验室有效的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CMA)证书(检测能力应包含a.全水分、b.工业分析(水分、灰分和挥发分)、c.全硫、d.发热量、e.煤灰熔融性、f.氢;所有检测项目依据现行有效国标,但不能用快速测定方法)。
(3)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拟投入本标段自有实验室有效的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认可能力范围应包含a.全水分、b.工业分析(水分、灰分和挥发分)、c.全硫、d.发热量、e.煤灰熔融性、f.氢;所有检测项目依据现行有效国标,但不能用快速测定方法)。
(4)拟投入本标段自有实验室的计量认证(CMA)证书附表中的检测能力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中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包含:商品煤样的采取、煤样的制备(包括人工和机械采样,依据GB/T 474、GB/T 475、GB/T 19494.1和GB/T 19494.2现行版本)。
注:投标人分公司实验室或投标人全资子公司实验室也视为自有实验室。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21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自有实验室煤质检验已完成数量不低于1500万吨。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体现拟投入本标段自有实验室名称、时间范围在2021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及其煤质检验已完成数量,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煤质检验已完成数量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设备要求:/
【8】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3-11-24 15: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3-11-30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