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增殖放流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位于汕头市东部、南澳县南部海域的勒门列岛附近,距离北侧南澳岛最近距离约 18.5 km,距离西侧汕头市陆地最近距离约 14 km。项目装机总容量为594MW,拟布置54台11.0MW风电机组(具体风机数量根据实际选定机型确定),同时配套建设1座220kV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开关站。风电机组发出的电能通过10回66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升压后通过2回220kV海底电缆输送到陆上开关站。
2.2招标范围:根据《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勒门(二)工程项目实施对作业范围内的底栖生境、潮间带生境、鸟类海域栖息地等将造成一定程度破坏,为减少对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的影响,应根据《环评报告》要求以不低于生物损失量(海洋生物资源修复633.13万元、鸟类栖息地修复100.00万元),编制《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根据本实施方案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并进行生态补偿效果评估形成《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等系列工作,满足通过项目环保验收及竣工验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海区海洋生态与渔业资源得到良好修复。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2.3服务期:2024年3月前完成《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编制、送审并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意见,2024年5月启动实施增殖放流,按《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所有增殖放流工作及后评估。
2.4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增殖放流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格要求:无。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个海洋生态补偿方案编制类或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类或海洋生物资源跟踪评估类的合同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首页、合同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等信息,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1项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负责海洋生态补偿方案编制类或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类或海洋生物资源跟踪评估类的合同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首页、工作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以及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且具有海洋类/环境类/生态类/水产类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拟服务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正式员工(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3.2.4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或代理参与投标。
3.2.5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1月28日9:00起至2023年12月5日17:00止。
本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增殖放流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位于汕头市东部、南澳县南部海域的勒门列岛附近,距离北侧南澳岛最近距离约 18.5 km,距离西侧汕头市陆地最近距离约 14 km。项目装机总容量为594MW,拟布置54台11.0MW风电机组(具体风机数量根据实际选定机型确定),同时配套建设1座220kV海上升压站和1座陆上开关站。风电机组发出的电能通过10回66kV集电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升压后通过2回220kV海底电缆输送到陆上开关站。
2.2招标范围:根据《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勒门(二)工程项目实施对作业范围内的底栖生境、潮间带生境、鸟类海域栖息地等将造成一定程度破坏,为减少对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的影响,应根据《环评报告》要求以不低于生物损失量(海洋生物资源修复633.13万元、鸟类栖息地修复100.00万元),编制《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根据本实施方案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并进行生态补偿效果评估形成《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等系列工作,满足通过项目环保验收及竣工验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海区海洋生态与渔业资源得到良好修复。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2.3服务期:2024年3月前完成《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编制、送审并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意见,2024年5月启动实施增殖放流,按《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所有增殖放流工作及后评估。
2.4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增殖放流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格要求:无。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个海洋生态补偿方案编制类或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类或海洋生物资源跟踪评估类的合同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首页、合同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等信息,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1项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负责海洋生态补偿方案编制类或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类或海洋生物资源跟踪评估类的合同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首页、工作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以及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且具有海洋类/环境类/生态类/水产类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拟服务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正式员工(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3.2.4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或代理参与投标。
3.2.5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1月28日9:00起至2023年12月5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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