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本工程招标为预招标,存在项目取消可能性,招标完成后合同是否签订根据招标人通知为准。合同签订时,中标人须与招标人按两个风电场分别签订两个合同。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安徽省
2.2 规 模: 蒙城县薛湖二期风电场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薛湖镇境内,风电场装机容量为51MW,安装风电机组12台,与一期工程共用一座220kV升压站,一期项目现已建成并投产,风场内道路及风机安装平台已铺筑完成。蒙城县板桥集风电场项目位于安徽省蒙城县境内,风电场装机容量为51MW,安装风电机组12台,接入已建成并投产的许疃升压站,风场内道路及风机安装平台已铺筑完成。项目采用中车株洲生产的4.X风力发电机组,箱变上置于机舱内,轮毂高度160米,钢混塔结构,混塔段共34节,高度130米,钢塔一段,高度30米,叶轮直径185米。
2.3 标段划分: 蒙城县板桥集、薛湖二期风电场项目混塔替换工程施工预招标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安徽省蒙城县
风机点位坐标见下表:
2.6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具体包括华能蒙城县板桥集、薛湖二期风电场项目混塔替换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及物料供应。拆除及安装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堆场(含租赁)、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消缺、培训、各项验收(含各项专题、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等验收),直至符合移交生产运营条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全部内容。
同时投标方需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立独立账户并缴纳相关保证金,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等。除建设单位长期租地费、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勘察设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基本预备费、管理费、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设备监造及生产准备费由发包人承担外,其它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本工程设备及物资供货、拆除施工、安装施工、辅助工程施工、专项验收、施工全过程协调等工作。
(2)拆除工程:两个风电场项目所有混塔的拆除工作,包括(不限于)现场评估、拆除方案编制,所有风机塔筒混凝土段、钢转换段、预应力钢绞线、升降机、塔筒内附件等的拆除工作,所有可利旧材料设备(钢塔筒、风机基础、A0段等)的运输、接车、卸车、仓储保管。
(3)物料处置:拆除下的物料,其中不可用的由承包人运至堆场,对其进行统一处理。
(4)勘察设计:项目所有新替换塔筒的设计工作,包括(不限于)现场勘察、风机基础及A0段评估检测、编制改造方案、所有利旧件的评估检测、改造方案,新混塔的设计、对设计成果组织审查,并取得正式审查意见,设计及方案评审等工作。
(5)物资供货:本工程涉及的所有(除甲供外)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包括(不限于)所有风机塔筒混凝土段、钢混转换段、钢塔筒及所有附属设备(包括所有受损及因改造需增加的材料设备)的制造、采购、运输、接车、卸车、仓储保管,所有到场设备、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生产过程中配合甲方监造代表的监督。
(6)安装工程:所有甲供及乙供设备及材料的安装工程,包括(不限于)风电机组整机、塔筒、箱变、电缆线路、通讯光缆、风机监控系统、箱变监控系统、叶片监测系统、设备状态监测系统、超高塔筒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语音对讲系统、网络安防(纵向加密、隔离器、防火墙)、防雷及设备接地等所有设备及附件材料等安装、系统集成、试验(包括到场试验)、调试、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等。
(7)辅助工程:所有与本表内容相关的其他工程,包括(不限于)道路及安装平台的改造、修复,运输路径所有的清障、改造、修复,工程完工后的地貌恢复、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过程中所有协调、相关补偿或赔付等。
(8)其他:投标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人委托的监理监测单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水保、安全等工作负责;投标人应严格保证工艺过程的正确性及安装质量,收集保存所有设备及施工全过程资料,按照华能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合格后,将所有设备与资料一并移交给招标人。
对本招标范围内,如果某些分项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本项目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并网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费用:施工措施费、回填料外购等费用、冬雨季施工费用、设备、材料、临建设施、土石方、弃土、弃渣、弃石等的场地及费用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具有以下资质之一,并提供证明材料:
(1)工程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电力行业(风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3.2.2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2.3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塔筒生产厂家须提供近5年(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制造销售的钢混塔筒设备有效业绩,累计400台套及以上,其中轮毂高度160m及以上不少于100台套;(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数量、轮毂高度、合同签订日期等关键内容,无法提现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视为无效业绩)。
3.2.4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具有至少3项类似本标工程施工业绩(施工性质应为电力建筑或风电机组或钢混塔筒设备安装,可体现于同一合同中亦可体现于不同合同中)。(上述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或竣工验收报告,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5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壹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须为住建部下载的有效期内的电子证书,并按住建部要求手写签字)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同时必须为本公司的在职正式员工,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今)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工程,须附公司任命文件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果能证明),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6 本次招标接受以塔筒生产厂家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3月26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04月03日17时00分止。
本工程招标为预招标,存在项目取消可能性,招标完成后合同是否签订根据招标人通知为准。合同签订时,中标人须与招标人按两个风电场分别签订两个合同。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安徽省
2.2 规 模: 蒙城县薛湖二期风电场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薛湖镇境内,风电场装机容量为51MW,安装风电机组12台,与一期工程共用一座220kV升压站,一期项目现已建成并投产,风场内道路及风机安装平台已铺筑完成。蒙城县板桥集风电场项目位于安徽省蒙城县境内,风电场装机容量为51MW,安装风电机组12台,接入已建成并投产的许疃升压站,风场内道路及风机安装平台已铺筑完成。项目采用中车株洲生产的4.X风力发电机组,箱变上置于机舱内,轮毂高度160米,钢混塔结构,混塔段共34节,高度130米,钢塔一段,高度30米,叶轮直径185米。
2.3 标段划分: 蒙城县板桥集、薛湖二期风电场项目混塔替换工程施工预招标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安徽省蒙城县
风机点位坐标见下表:
薛湖二期 机位编号 |
大地2000,39zone |
|
X |
Y |
|
X08 |
39436808.958 |
3687824.081 |
X09 |
39435391.907 |
3686894.161 |
X12 |
39441916.636 |
3685069.087 |
X18 |
39445931.296 |
3683441.619 |
X14 |
39448876.000 |
3687023.760 |
X15 |
39449626.166 |
3686569.006 |
X19 |
39447296.597 |
3683241.663 |
X22 |
39444450.267 |
3682999.875 |
X30 |
39445346.790 |
3683616.576 |
X31 |
39443656.550 |
3684770.687 |
F18 |
39434553.025 |
3692233.951 |
F39 |
39447215.374 |
3685595.305 |
板桥集 机位编号 |
大地2000,39zone |
|
X |
Y |
|
F01 |
39471035.087 |
3687253.393 |
F02 |
39474189.479 |
3687029.085 |
F03 |
39475031.819 |
3686769.298 |
F05 |
39475640.462 |
3685820.726 |
F06 |
39476190.337 |
3685365.767 |
F07 |
39477156.337 |
3686456.325 |
F09 |
39478068.014 |
3685422.616 |
F10 |
39478197.569 |
3684795.190 |
F08 |
39478771.782 |
3686014.414 |
F04 |
39476691.829 |
3688772.019 |
F11 |
39480459.411 |
3684680.891 |
F12 |
39480734.295 |
3681573.205 |
2.5 计划工期: 210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完成拆除方案编制及评审,收到中标通知书90日内首套塔筒到货,首批塔筒到货后100日内完成吊装工作。以招标人项目管理部门书面确认的计划工期为准。
2.6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具体包括华能蒙城县板桥集、薛湖二期风电场项目混塔替换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及物料供应。拆除及安装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堆场(含租赁)、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消缺、培训、各项验收(含各项专题、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等验收),直至符合移交生产运营条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全部内容。
同时投标方需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立独立账户并缴纳相关保证金,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等。除建设单位长期租地费、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勘察设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基本预备费、管理费、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设备监造及生产准备费由发包人承担外,其它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本工程设备及物资供货、拆除施工、安装施工、辅助工程施工、专项验收、施工全过程协调等工作。
(2)拆除工程:两个风电场项目所有混塔的拆除工作,包括(不限于)现场评估、拆除方案编制,所有风机塔筒混凝土段、钢转换段、预应力钢绞线、升降机、塔筒内附件等的拆除工作,所有可利旧材料设备(钢塔筒、风机基础、A0段等)的运输、接车、卸车、仓储保管。
(3)物料处置:拆除下的物料,其中不可用的由承包人运至堆场,对其进行统一处理。
(4)勘察设计:项目所有新替换塔筒的设计工作,包括(不限于)现场勘察、风机基础及A0段评估检测、编制改造方案、所有利旧件的评估检测、改造方案,新混塔的设计、对设计成果组织审查,并取得正式审查意见,设计及方案评审等工作。
(5)物资供货:本工程涉及的所有(除甲供外)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包括(不限于)所有风机塔筒混凝土段、钢混转换段、钢塔筒及所有附属设备(包括所有受损及因改造需增加的材料设备)的制造、采购、运输、接车、卸车、仓储保管,所有到场设备、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生产过程中配合甲方监造代表的监督。
(6)安装工程:所有甲供及乙供设备及材料的安装工程,包括(不限于)风电机组整机、塔筒、箱变、电缆线路、通讯光缆、风机监控系统、箱变监控系统、叶片监测系统、设备状态监测系统、超高塔筒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语音对讲系统、网络安防(纵向加密、隔离器、防火墙)、防雷及设备接地等所有设备及附件材料等安装、系统集成、试验(包括到场试验)、调试、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等。
(7)辅助工程:所有与本表内容相关的其他工程,包括(不限于)道路及安装平台的改造、修复,运输路径所有的清障、改造、修复,工程完工后的地貌恢复、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过程中所有协调、相关补偿或赔付等。
(8)其他:投标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人委托的监理监测单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水保、安全等工作负责;投标人应严格保证工艺过程的正确性及安装质量,收集保存所有设备及施工全过程资料,按照华能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合格后,将所有设备与资料一并移交给招标人。
对本招标范围内,如果某些分项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本项目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并网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费用:施工措施费、回填料外购等费用、冬雨季施工费用、设备、材料、临建设施、土石方、弃土、弃渣、弃石等的场地及费用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具有以下资质之一,并提供证明材料:
(1)工程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电力行业(风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3.2.2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2.3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塔筒生产厂家须提供近5年(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制造销售的钢混塔筒设备有效业绩,累计400台套及以上,其中轮毂高度160m及以上不少于100台套;(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数量、轮毂高度、合同签订日期等关键内容,无法提现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视为无效业绩)。
3.2.4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具有至少3项类似本标工程施工业绩(施工性质应为电力建筑或风电机组或钢混塔筒设备安装,可体现于同一合同中亦可体现于不同合同中)。(上述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或竣工验收报告,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5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壹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须为住建部下载的有效期内的电子证书,并按住建部要求手写签字)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同时必须为本公司的在职正式员工,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近5年(2017年1月1日至今)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过类似工程,须附公司任命文件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果能证明),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6 本次招标接受以塔筒生产厂家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3月26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04月03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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