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上海庙煤电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度石灰石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
2.2规模: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机组。
2.3建设工期:已投产。
2.4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石灰石粉,暂定25万吨,据实结算,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2.6交货地点: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2.7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根据招标人现场实际需求持续供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为矿方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投标人为销售公司则需要提供矿方资质并提供授权书。投标人需提供年生产能力证明文件(矿方年开采量25万吨以上证明或经销商被授权销售量达25万吨以上证明)。
3.2.2投标人为矿方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销售公司则需要提供矿方资质并提供授权书。
3.2.3投标人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石灰石粉化验报告(必须为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日期间出具的报告;矿方投标送检单位必须为投标矿方单位名称;销售公司投标送检单位必须为授权矿方单位名称。)
3.2.4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至少三份已完成的石灰石粉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及发票扫描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2.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6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如为销售公司必须提供资质齐全合格的石灰石矿直接授权书,且一个石灰石矿只可授权一个销售公司参与本次招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3月27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04月02日17时00分止。
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上海庙煤电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度石灰石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
2.2规模: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机组。
2.3建设工期:已投产。
2.4标段划分:1个标段。
2.5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石灰石粉,暂定25万吨,据实结算,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2.6交货地点: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2.7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根据招标人现场实际需求持续供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为矿方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投标人为销售公司则需要提供矿方资质并提供授权书。投标人需提供年生产能力证明文件(矿方年开采量25万吨以上证明或经销商被授权销售量达25万吨以上证明)。
3.2.2投标人为矿方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销售公司则需要提供矿方资质并提供授权书。
3.2.3投标人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石灰石粉化验报告(必须为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日期间出具的报告;矿方投标送检单位必须为投标矿方单位名称;销售公司投标送检单位必须为授权矿方单位名称。)
3.2.4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具有至少三份已完成的石灰石粉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及发票扫描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2.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6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如为销售公司必须提供资质齐全合格的石灰石矿直接授权书,且一个石灰石矿只可授权一个销售公司参与本次招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3月27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04月02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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