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 (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天富国华兵地融合玛纳斯县3GW光伏项目(国华1GW)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服务公开招标,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2.1.1项目概况:该光伏项目总装机1GW,分两期实施:一期0.3GW,项目名称天富国华兵地融合玛纳斯县3GW光伏项目(一期1GW工程-国华0.3GW);二期0.7GW,项目名称天富国华兵地融合玛纳斯县3GW光伏项目二期2GW工程(子项目700MW)。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境内,场址位置中心坐标为东经86.0298°,北纬44.7687°,场址南侧距离石河子市约52km,场址周边有零星的既有道路,进场道路从既有道路引接,区域交通便利。场址区整体地形较为平坦,地势开阔,场址海拔高度在350m左右。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及自然保护区等,场地形态为荒漠,地表有稀疏的植被。本项目无制约光伏电场建设的重大工程地质问题,交通设施可满足设备运输及工程建设需要,整体条件满足光伏电场建设要求。该项目通过自建220千伏升压站,接入石河子电网丝路220千伏变电站,线路长度约52公里。
2.1.2招标范围:编制1GW光伏发电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0.3GW光伏发电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及0.7GW光伏发电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防雷检测报告、通过气象部门组织的评审会并负责相关费用及取得所需的政府部门批复文件。
2.1.3服务工期: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内完成0.3GW光伏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防雷检测报告,根据项目备案进度,自招标人发出通知后,20个工作日完成0.7GW光伏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防雷检测报告。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投标人应继续服务,直至服务内容全部完成,但最终工作进度确保不影响本项目投资决策及开工时间要求,不发生费用变化。
2.1.4质量要求:本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所涉及相关工作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电力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有关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设计规程、规范、标准等,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证(乙级)或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21年4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已完成的新能源场站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咨询服务(含防雷检测服务)的合同业绩2份或单独提供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咨询服务及防雷检测服务的合同业绩各2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须至少具有1个担任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项目负责人业绩的合同,若合同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须提供对应的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证明材料(须含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及单位名称);并提供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设备要求:/
【8】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4-04-13 09: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4-04-18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