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江苏公司南通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及补单项目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南通燃机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扩建预留场地
2.2 规模:规划容量2×740MW级(H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调峰机组
2.3 建设工期:第一台机组预计投产时间为2026年5月,第二台机组预计投产时间为2028年2月。
2.4 标段划分:江苏公司南通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及补单项目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招标标段包1。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6 交货地点:江苏公司南通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及补单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投标人车板)。
2.7 交货期:1套凝结水精处理“前置过滤器+混床”系统(包括滤元和树脂)、1套前置过滤器旁路系统、1套混床旁路系统、1套体外再生系统及辅助系统的交货日期为2025年1月;1套凝结水精处理“前置过滤器+混床”系统(包括滤元和树脂)、1套前置过滤器旁路系统、1套混床旁路系统的交货日期为2026年4月。具体交货期以招标人要求时间为准。
因本工程为创新示范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充分考虑主机设备尤其是示范机组主机设备供货方式和供货周期的不确定因素对合同设备实际供货期造成的影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调整交货进度,投标人必须予以响应,在合同执行阶段,投标人不得因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等因素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3项国内600MW及以上等级燃煤发电机组或400MW及以上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凝结水精处理成套设备合同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影印件(影印件至少包含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5月15日9:00起至2024年5月21日17:00止。
江苏公司南通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及补单项目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南通燃机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扩建预留场地
2.2 规模:规划容量2×740MW级(H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调峰机组
2.3 建设工期:第一台机组预计投产时间为2026年5月,第二台机组预计投产时间为2028年2月。
2.4 标段划分:江苏公司南通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及补单项目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招标标段包1。
2.5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6 交货地点:江苏公司南通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及补单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投标人车板)。
2.7 交货期:1套凝结水精处理“前置过滤器+混床”系统(包括滤元和树脂)、1套前置过滤器旁路系统、1套混床旁路系统、1套体外再生系统及辅助系统的交货日期为2025年1月;1套凝结水精处理“前置过滤器+混床”系统(包括滤元和树脂)、1套前置过滤器旁路系统、1套混床旁路系统的交货日期为2026年4月。具体交货期以招标人要求时间为准。
因本工程为创新示范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充分考虑主机设备尤其是示范机组主机设备供货方式和供货周期的不确定因素对合同设备实际供货期造成的影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调整交货进度,投标人必须予以响应,在合同执行阶段,投标人不得因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等因素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3项国内600MW及以上等级燃煤发电机组或400MW及以上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凝结水精处理成套设备合同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影印件(影印件至少包含首页、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5月15日9:00起至2024年5月21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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