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广东公司台山电厂1-5号机组脱硫石膏处置公开招标,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2.1.1项目概况:台山电厂脱硫石膏筒仓每个单元有两座,共6座,每座筒仓石膏存储量约3千吨。石膏筒仓排放进出车辆高度限高3.5米。
2.1.2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由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石膏处置服务,招标人按合同价格向中标人支付处置服务费用。预计1-5号机组合同期内产出石膏(含水)7.5万吨。此数量为预估数量,招标人不对此数量做任何保证,也不对每日产石膏量做任何承诺,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因发电量变化而导致石膏产量的增减。国能台山电厂脱硫石膏目前品质:含水率:10%-15%,氯离子:3000-8000mg/kg。招标人对石膏的质量指标不做任何承诺,投标人须完全接受,并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所有质量风险。招标人产品一经出厂即视为质量合格,视为投标人已接受,投标人不得再对已出厂产品提出异议。台山电厂厂区内不提供石膏暂存地。
2.1.2服务期限:预计服务期限4个月(自上一合同结束后至2024年10月31日,预计上一合同结束时间为2024年6月,如提前结束,以甲方通知日期为本合同开始日期,如合同执行金额提前达到合同金额,则合同自动终止)。
2.1.3项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铜鼓湾台山电厂。
2.2 其他: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弃标,如出现上述情况,除扣除弃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外,弃标单位还应赔偿因弃标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除此之外招标人将提报集团将弃标单位列入 失信供应商名单。在签订合同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投标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或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提报集团将弃标单位列入 失信供应商名单,并将其预分配的处置数量分配给有能力处置的单位,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至少2份已完成的与火电厂签订的石膏处置合同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石膏处置已完成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设备要求:/
【8】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4-05-31 17: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4-06-07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