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公司葫芦素煤矿、门克庆煤矿矸石综合利用服务项目,招标人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简介与招标范围:
2.1.1项目简介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和门克庆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行政隶属乌审旗图克镇。煤矿周边交通便利,葫芦素煤矿紧邻G338国道及包茂高速公路,门克庆煤矿紧邻井阿小一级公路、大五线,向南可到达陕西省榆林市,向北可到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矿配套建设葫芦素选煤厂(设计能力1200万吨/年)和门克庆选煤厂(设计能力1300万吨/年),选煤厂采用重介洗选工艺。
2.1.2招标范围
标段一: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公司葫芦素煤矿矸石综合利用服务项目
对葫芦素煤矿所产生的洗选矸石、手选矸、井下升井的矸石进行装卸、运输,最终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本次招标矸石虚拟量为90万吨。
标段二: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公司门克庆煤矿矸石综合利用服务项目
对门克庆煤矿所产生的洗选矸石、手选矸、井下升井的矸石及二号风井项目井筒产生矸石进行装卸、运输,最终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本次招标矸石虚拟量为70万吨。
2.2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3 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4 服务地点:
标段一: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工业广场内矸石仓及其他指定地点。
标段二: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工业广场内矸石仓、二号风井项目矸石存放点及其他指定地点。
2.5付款方式:
2.5.1 中标人先拉运并综合利用,招标人后支付服务费用。
2.5.2 招标人在中标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月据实向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中标人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求。
2.5.3 结算方式:
实际拉运量采用煤矿及门克庆二号风井项目部计量衡器进行过磅计量,双方可共同安排人员过磅、监磅、核对磅单,最终以双方确认后的磅单作为计量结果。按综合单价据实结算,服务费用=实际拉运量×合同单价(不含税)+票面增值税税额。
2.6履约保证金:各标段履约保证金分别为100万元,由招标人在中标人在本项目结算矸石处理服务费中予以扣除;服务期限结束,如中标人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则在合同履行完毕一年后由招标人按业务流程办理无息退还(如有扣减情况时,扣减后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2.7其他
2.7.1标段一:
2.7.1.1本项目标段一拟确定1-2名中标人,以中标人12个月内累计承诺处置总量达到该标段虚拟量为止:
2.7.1.2中标人数量的确定和执行份额
2.7.1.3当排名第一名的中标人候选人承诺的矸石处理量不少于本标段处理要求虚拟量时,本标段确定一名中标人,执行本标段全部份额;
2.7.1.4当排名第一名和第二名的中标人候选人矸石处理量之和不少于本标段处理要求的虚拟量时,本标段确定两名中标人,第一名中标人最终按照承诺的矸石处理量份额执行,第二名中标人执行的份额为本标段虚拟量中剩下的份额。
2.7.2标段二:
2.7.2.1本项目标段二拟确定1名中标人和1名备用商(备用),在中标人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时由备用商处置,备用商暂不下发中标通知书,在启用备用商时,由招标公司下发成交通知书,甲方将履行合同程序。以中标人12个月内累计承诺处置总量达到该标段虚拟量为止:
2.7.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若某投标人同时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均排名前三,同时两个标段中该投标人排名之前的投标人承诺的矸石处理量之和均未超过标段处理要求的虚拟量时,该投标人承诺矸石处理能力仅满足其中一个标段:
2.7.3.1两个标段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优先推荐其为投标报价较低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另外一个标段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后面排名依次顺延递进;
2.7.3.2两个标段投标报价一致、承诺处置总量占标段虚拟量比例不同时,优先推荐其为承诺处置总量占标段虚拟量比例高的标段为中标候选人,另外一个标段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后面排名依次顺延递进。承诺处置总量占标段虚拟量比例相同时,优先推荐其承诺处理总量大的标段为中标候选人,另外一个标段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后面排名依次顺延递进。
2.7.4各标段各投标人需分别承诺拉运总量及日拉运量,承诺拉运总量不得大于项目实际处置能力且不得大于环评批复量(如批复量为体积单位,则按照1:1.8比重计算重量)。
2.7.5招标人有权根据自身、外界实际情况及相关合同条款规定随时停运、终止和解除合同,中标人不得就此主张任何权利及经济补偿要求。
2.7.6一个投标人各标段承诺量之和,不得大于批复量和实际处置能力,否则取消履约资格。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3.2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如跨省利用煤矸石,则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的跨省利用煤矸石的批复文件;
3.3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如属土地复垦类项目,需取得政府国土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利部门相关批复(应附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水保方案及批复)。若投标人为非采矿坑主体单位或非国土、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则需采矿坑责任单位出具委托书及承诺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投标人实施的批复文件;若投标人所持项目为有主矿坑,则需要提供有主矿坑的证明文件(如采矿证),若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为无主矿坑,则需要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4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如属井下填充、离层注浆等地下回填类矸石综合利用项目,需取得环评批复、环保自主验收文件,(需提交环评报告、环评批复、验收文件、验收报告等)。若投标人非所持项目主体单位,需出具主体单位委托书及责任主体承诺文件;
3.5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如属砖厂等其他建材生产类型矸石综合利用项目,需取得环评批复、环保自主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环评报告、环评批复、验收文件、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等)。投标人需是项目实际运营单位,如实际运营单位与环评批复主送单位不一致,需出具主送单位委托书及承诺文件。投标人项目生产出的产品不得用于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以及生产筑路材料方式利用。如投标人项目生产出的产品利用去向在获批准的环评中明确允许,则不受此限定,投标人需对产品去向及使用方式进行说明及承诺;
3.6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年综合利用矸石能力不得低于70万吨,需提供综合利用矸石量承诺书。
3.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备注:
(1)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潜在投标人提交意向资料后从招标公司获取到招标文件,不代表已经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投标人成功递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售价:200元/标段,售后不退。
4.2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24年6月4日09:00至2024年6月14日16:00。
本招标项目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公司葫芦素煤矿、门克庆煤矿矸石综合利用服务项目,招标人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简介与招标范围:
2.1.1项目简介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和门克庆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行政隶属乌审旗图克镇。煤矿周边交通便利,葫芦素煤矿紧邻G338国道及包茂高速公路,门克庆煤矿紧邻井阿小一级公路、大五线,向南可到达陕西省榆林市,向北可到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矿配套建设葫芦素选煤厂(设计能力1200万吨/年)和门克庆选煤厂(设计能力1300万吨/年),选煤厂采用重介洗选工艺。
2.1.2招标范围
标段一: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公司葫芦素煤矿矸石综合利用服务项目
对葫芦素煤矿所产生的洗选矸石、手选矸、井下升井的矸石进行装卸、运输,最终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本次招标矸石虚拟量为90万吨。
标段二: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公司门克庆煤矿矸石综合利用服务项目
对门克庆煤矿所产生的洗选矸石、手选矸、井下升井的矸石及二号风井项目井筒产生矸石进行装卸、运输,最终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本次招标矸石虚拟量为70万吨。
2.2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3 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4 服务地点:
标段一: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工业广场内矸石仓及其他指定地点。
标段二: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工业广场内矸石仓、二号风井项目矸石存放点及其他指定地点。
2.5付款方式:
2.5.1 中标人先拉运并综合利用,招标人后支付服务费用。
2.5.2 招标人在中标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月据实向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中标人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求。
2.5.3 结算方式:
实际拉运量采用煤矿及门克庆二号风井项目部计量衡器进行过磅计量,双方可共同安排人员过磅、监磅、核对磅单,最终以双方确认后的磅单作为计量结果。按综合单价据实结算,服务费用=实际拉运量×合同单价(不含税)+票面增值税税额。
2.6履约保证金:各标段履约保证金分别为100万元,由招标人在中标人在本项目结算矸石处理服务费中予以扣除;服务期限结束,如中标人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则在合同履行完毕一年后由招标人按业务流程办理无息退还(如有扣减情况时,扣减后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2.7其他
2.7.1标段一:
2.7.1.1本项目标段一拟确定1-2名中标人,以中标人12个月内累计承诺处置总量达到该标段虚拟量为止:
2.7.1.2中标人数量的确定和执行份额
2.7.1.3当排名第一名的中标人候选人承诺的矸石处理量不少于本标段处理要求虚拟量时,本标段确定一名中标人,执行本标段全部份额;
2.7.1.4当排名第一名和第二名的中标人候选人矸石处理量之和不少于本标段处理要求的虚拟量时,本标段确定两名中标人,第一名中标人最终按照承诺的矸石处理量份额执行,第二名中标人执行的份额为本标段虚拟量中剩下的份额。
2.7.2标段二:
2.7.2.1本项目标段二拟确定1名中标人和1名备用商(备用),在中标人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时由备用商处置,备用商暂不下发中标通知书,在启用备用商时,由招标公司下发成交通知书,甲方将履行合同程序。以中标人12个月内累计承诺处置总量达到该标段虚拟量为止:
2.7.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若某投标人同时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均排名前三,同时两个标段中该投标人排名之前的投标人承诺的矸石处理量之和均未超过标段处理要求的虚拟量时,该投标人承诺矸石处理能力仅满足其中一个标段:
2.7.3.1两个标段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优先推荐其为投标报价较低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另外一个标段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后面排名依次顺延递进;
2.7.3.2两个标段投标报价一致、承诺处置总量占标段虚拟量比例不同时,优先推荐其为承诺处置总量占标段虚拟量比例高的标段为中标候选人,另外一个标段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后面排名依次顺延递进。承诺处置总量占标段虚拟量比例相同时,优先推荐其承诺处理总量大的标段为中标候选人,另外一个标段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后面排名依次顺延递进。
2.7.4各标段各投标人需分别承诺拉运总量及日拉运量,承诺拉运总量不得大于项目实际处置能力且不得大于环评批复量(如批复量为体积单位,则按照1:1.8比重计算重量)。
2.7.5招标人有权根据自身、外界实际情况及相关合同条款规定随时停运、终止和解除合同,中标人不得就此主张任何权利及经济补偿要求。
2.7.6一个投标人各标段承诺量之和,不得大于批复量和实际处置能力,否则取消履约资格。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3.2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如跨省利用煤矸石,则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的跨省利用煤矸石的批复文件;
3.3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如属土地复垦类项目,需取得政府国土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利部门相关批复(应附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水保方案及批复)。若投标人为非采矿坑主体单位或非国土、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则需采矿坑责任单位出具委托书及承诺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投标人实施的批复文件;若投标人所持项目为有主矿坑,则需要提供有主矿坑的证明文件(如采矿证),若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为无主矿坑,则需要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4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如属井下填充、离层注浆等地下回填类矸石综合利用项目,需取得环评批复、环保自主验收文件,(需提交环评报告、环评批复、验收文件、验收报告等)。若投标人非所持项目主体单位,需出具主体单位委托书及责任主体承诺文件;
3.5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如属砖厂等其他建材生产类型矸石综合利用项目,需取得环评批复、环保自主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环评报告、环评批复、验收文件、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等)。投标人需是项目实际运营单位,如实际运营单位与环评批复主送单位不一致,需出具主送单位委托书及承诺文件。投标人项目生产出的产品不得用于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以及生产筑路材料方式利用。如投标人项目生产出的产品利用去向在获批准的环评中明确允许,则不受此限定,投标人需对产品去向及使用方式进行说明及承诺;
3.6 投标人所持投标项目年综合利用矸石能力不得低于70万吨,需提供综合利用矸石量承诺书。
3.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备注:
(1)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潜在投标人提交意向资料后从招标公司获取到招标文件,不代表已经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投标人成功递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售价:200元/标段,售后不退。
4.2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24年6月4日09:00至2024年6月14日16:00。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联系办理供应商会员事宜,未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在线完成招标文件的购买!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以公告详细内容为准!
详情请咨询
联系人:马友
手 机:18701298819 (微信同号)
咨询电话:010-51957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