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伊犁 2×66 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该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项目概况
伊犁2×66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境内,2023年9月获得新疆自治区发改委批复。
本期项目拟建设2×660MW 超超临界间接空冷机组,同步建设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及SCR工艺脱硝设施,预留远期2台机组扩建场地。
项目采用煤电运一体化形式运作,依托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所属的井工矿、皮里青露天矿,建设坑口电厂,煤炭采用长距离带式输送机运输进厂。水源拟优先使用皮里青八号矿井疏干水作为补给水源,不足部分由科克塔斯水库地表水补充。
本工程为热电联产机组,电厂按带基本负荷运行,并具有良好的调峰能力,机组年利用小时数按5000h,设备利用小时数5500h。
本工程计划2024年10月开工建设,2026年10月第一台机组建成投产,2026年12月第二台机组建成投产。
2.1.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伊犁2×66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EPC总承包,范围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司令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补勘)、竣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工程实施全面管理(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安全健康环境管控)、建筑、安装、调试、试运、技术服务、培训、功能试验直至验收交付生产,并配合性能试验、工程达标投产创优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保修服务,对外协调、配合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后评价工作等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工程范围划分》。
表1:暂估价和暂列金范围清单
序号 |
名称 |
|
一 |
暂估价 |
|
1 |
三大主机设备费 |
|
(1) |
锅炉(含脱硝、空气预热器、等离子点火系统、尿素制氨区设备) |
|
(2) |
汽轮机(含凝汽器、低加) |
|
(3) |
发电机(含励磁系统) |
|
2 |
发包方招标设备清单 |
|
(1) |
静电除尘器 |
|
(2) |
磨煤机 |
|
(3) |
一次风机及配套电机 |
|
(4) |
送风机及配套电机、入口消音器,液压油站、电动机底盘 |
|
(5) |
引风机及配套电机、液压油站、润滑油站、密封冷却风机及电动机 |
|
(6) |
电动给水泵 |
|
(7) |
高压加热器 |
|
(8) |
除氧器 |
|
(9) |
凝结水泵 |
|
(10) |
汽动给水泵组 |
|
(11) |
给水泵小汽轮机 |
|
(12) |
间冷循环水泵及配套电机 |
|
(13) |
间冷设备 |
|
(14) |
高厂变 |
|
(15) |
主变压器 |
|
3 |
750kV升压站及启备电源部分设备 |
|
(1) |
750kV GIS设备 |
|
(2) |
110kV启备变电源系统设备 |
|
(3) |
110kV线路工程 |
|
(4) |
升压站微机自动化监控系统(NCS)设备 |
|
(5) |
远动(含AVC、AGC)系统设备 |
|
4 |
厂前区工程 |
|
5 |
脱硫系统 |
|
6 |
智慧电厂 |
|
7 |
全厂DCS系统设备 |
含仿真机 |
8 |
四大管道 |
|
二 |
暂列金 |
|
1 |
工程创优 |
|
2 |
工程奖励 |
|
合计 |
|
|
备注:三大主机和一辅设备范围见技术规范书。
上表主要辅机设备材料等由招标人负责采购,投标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1)采购配合工作:投标人应编制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除三大主机和一辅设备),提出相关技术建议等。
2)管理工作:负责招标人采购设备到现场后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卸车、装车、倒运、仓储保管、发放等工作。
3)除招标人采购设备的制造缺陷外,投标人负责其他所有设备的安装、试验、试运及系统保障,确保满足招标人要求,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性能及要求。
4)暂估价中由招标人采购的三大主机、一辅设备、750kV升压站及启备电源部分设备、厂前区工程、脱硫系统、智慧电厂、全厂DCS系统设备、四大管道招标完成后通过签订三方转让协议形式平移给承包人(按附件21《发包人委托执行协议》),将已签订的三大主机、一辅设备、750kV升压站及启备电源部分设备、厂前区工程、脱硫系统、智慧电厂、全厂DCS系统设备、四大管道采购合同项下买方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承包人,委托总承包执行,纳入总承包统一管理、联合调试、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投标报价中。
5)上述相关工作的总承包管理相关费用包括在固定总价内,不作调整。
2.2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100%。
2.3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或收到甲方开工通知后,要求总工期不超过“25+2”个月,详见附件4《工程里程碑节点计划》。
2.4建设地点:厂址位于伊宁市东北方向约20km,伊宁县城西北方向约12km处,行政区属伊宁县。地理坐标为:东经81°29′27″,北纬44°04′35″。
2.5 付款方式:按合同执行,以人民币结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本项目可采用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附营业执照)。
3.3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
(1)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本项目分为A、B、C三个主体工程施工,其中A标为#1机组及公用系统建筑及安装工程,B标为#2机组建筑及安装工程,C标为烟囱及冷却塔工程;A、B工程施工联合体成员均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C工程施工联合体成员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联合体设计单位应满足设计资质要求,联合体主体施工单位均应满足施工资质要求。若以非联合体形式投标,须同时具备以上资质条件。
3.4业绩要求
(1)设计业绩(如联合体投标,则由设计单位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交接书为准),至少独立承担2台600MW(含)以上超超临界燃煤机组设计投运业绩(设计业绩包含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2)EPC总承包业绩(如联合体投标,则由牵头人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2台600MW(含)以上国内超临界或超超临界火力发电工程EPC总承包投产业绩(含联合体业绩,以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书为准);
(3)主体施工业绩(如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施工单位提供,且A、B施工单位均应满足):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交接书为准),具有不少于2台600MW(含)以上超临界或超超临界燃煤机组主体工程施工业绩(建筑安装或者安装,EPC总承包业绩不视同为施工业绩);
(4)烟塔施工单位业绩(如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烟塔施工单位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交接书为准),具有不少于2台600MW(含)以上燃煤机组冷却塔或烟囱工程施工业绩。
说明:
1、设计业绩和EPC总承包业绩不能重复计算(即以EPC总承包模式计入EPC总承包业绩中的设计工作不再单独计列设计业绩)。
2、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联合体各成员应满足相关业绩要求。若以非联合体形式投标,须同时满足以上全部业绩要求。
3.5拟派主要人员要求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各联合体成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若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拟派主要人员需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EPC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设计单位委派,需满足以下要求:
1)须具备有效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查询,并在有效期内;
2)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并提供承诺书;
3)须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交接书为准)担任过1个600MW(含)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附注册证书扫描件、载明项目经理姓名的业绩合同扫描件及168h移交生产交接书扫描件)。
(2)主体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需满足以下要求:
1)须具备有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可查询,并在有效期内;
2)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并提供承诺书;
3)须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交接书为准)担任过2个600MW(含)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附注册证书扫描件、安全B证扫描件、载明项目经理姓名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如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材料,及168h移交生产交接书扫描件)。
(3)设计总工程师(设计经理)需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并提供承诺书。
2)须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交接书为准)担任过2个600MW(含)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工程设总业绩证明材料(附证书扫描件、载明项目设总姓名的任命书扫描件)。
(4)烟塔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满足以下要求:
1)须具备有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并提供承诺书;
3)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生产交接书为准)担任过2个600MW(含)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工程冷却塔或烟囱工程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附注册证书扫描件、安全B证扫描件、载明项目经理姓名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如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材料)。
说明:上述关于“主要人员”的业绩要求,须提供有效合同及任职证明文件(合同中能体现“主要人员”姓名的可不单独提供任职证明文件;若合同中不能体现的,可由合同中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投标人自身出具任职证明文件,任职证明文件须盖章)。
3.6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责任及权利义务,否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包括但不少于以下内容:
(1)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整体管理并对投标项目负全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成员必须接受联合体牵头人的管理。
(2)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递交保证金和合同的全面实施。
(3) 联合体的组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投标。
备注:
(1)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本项目建议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建议联合体成员组成模式为:设计单位+A主体施工单位+B主体施工单位+C烟塔施工单位。
(2)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潜在投标人提交意向资料后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到招标文件,不代表已经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投标人成功递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附件20要求提供《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5)“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所提及拟定的“项目经理”、“设计总工程师(设计经理)”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且不得在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换。若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更换调整的,更换调整的人员资质、业绩、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且需征得招标人同意。
(6)“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所要求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应覆盖开标日期,并有证书本人签字。日期过期或证书缺少签字的,允许澄清补正,成功澄清补正的,视为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但视为投标文件编制质量较差,评审时按“相应评分办法”(如有)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售价: 200 元/标段,售后不退。
4.2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24 年9 月 6 日 9 : 00 : 00 至2024 年9 月18日17 : 00 :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