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 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DE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采购项目已获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 DE区项目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内,场址西距湄洲岛岸线15km以上,中心距离岸线16.5km,场址水深18~27m,场址规划面积约38.8km2,规划总装机容量400MW。
本次招标范围为装机总容量共40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共分两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装机容量为200MW,第二标段装机容量为200MW。
2.2招标范围
标段一:001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DE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采购(200MW)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装机规模200MW且单机容量8MW及以上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塔筒设备(含基础顶法兰)、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五年质保期的易耗品等和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电机组(含配套塔筒)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塔筒驻厂监造(由风机厂家负责)、试验、包装、发运至现场及交货(含运输及安装专用工器具,用后回收)、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相关技术服务及培训、运行人员的培训、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海上交通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设计联络会和基础设计所需的风机载荷数据资料提交以及复核设计成果等。
标段二:002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DE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采购(200MW)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装机规模200MW且单机容量16MW及以上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塔筒设备(含基础顶法兰)、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五年质保期的易耗品等和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电机组(含配套塔筒)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塔筒驻厂监造(由风机厂家负责)、试验、包装、发运至现场及交货(含运输及安装专用工器具,用后回收)、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相关技术服务及培训、运行人员的培训、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海上交通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设计联络会和基础设计所需的风机载荷数据资料提交以及复核设计成果等。
各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两个标段同时投标,投标人对各标段须分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一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同时投标的两个标段投标总容量不超过400MW,第一标段投标机型不多于2种,第二标段仅限一种投标机型,且两个标段投标机型总计不多于2种;各标段允许以本标段装机规模为基础,上浮或下浮小于1台投标机型容量(以最小机型为准),最终根据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其他要求和说明:
投标人应根据各标段条件要求自行编制方案投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风机配置及费用,风机基础载荷优化设计及形式,保证发电量计算,运维方案及费用等。该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其中,第一标段中8台风机轮毂中心高度不得大于136米,叶轮直径不得大于226米,其余风机轮毂中心高度不得大于155米,叶尖高度不得大于278米。第二标段风机轮毂中心高度不得大于155米,叶尖高度不得大于278米。(备注:风机基础顶法兰高程为+22.0m,叶尖高度=风机基础顶法兰高程+叶轮直径。)
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及招标人委托的数字化交付服务商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数字化交付工作。
2.3交货要求
交货批次和进度(适用于标段一和标段二)
第一批次:2025年3月下旬完成首批风机及塔筒设备供货;
第二批次:2025年4月至6月每月供货不少于4台套;
第三批次:2025年7月底前完成所有风机及塔筒设备供货。
供货需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供货时间,投标人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机位交货或招标人指定的风电场施工海域附近码头交货(每批次交货地点以招标人提前书面通知为准,卖方不得以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交货条件:投标人负责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码头或机位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招标人前的所有手续、费用和风险,由招标人从投标人的船板上将货物卸到指定码头或机位。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电机组制造商;
(2)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机容量8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的累计并网业绩容量不少于300MW(须提供合同、业主出具的并网证明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信誉要求:未处于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4)其他要求:投标机型必须取得海上风电机组设计认证(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1.2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塔筒制造进行专业分包,其分包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如有多家分包人,则各分包人均应满足资质要求和信誉要求,其中至少一家分包人应满足业绩要求);若未分包,则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钢结构制造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D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
1)标段一: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50台套海上风力发电机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且具有单机8MW及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
2)标段二: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50台套海上风力发电机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且具有单机16MW及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
(3)信誉要求:未处于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3.4 各投标人可就本招标项目投标标段的要求:各投标人须就本次招标的2个标段同时进行投标(2个标段合计投标总容量不超过400MW)。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一个标段。投标人对各标段须分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 2024年9月23日9时整至2024年9月30日17时整(北京时间,下同)
本 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DE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采购项目已获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 DE区项目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内,场址西距湄洲岛岸线15km以上,中心距离岸线16.5km,场址水深18~27m,场址规划面积约38.8km2,规划总装机容量400MW。
本次招标范围为装机总容量共40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共分两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装机容量为200MW,第二标段装机容量为200MW。
2.2招标范围
标段一:001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DE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采购(200MW)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装机规模200MW且单机容量8MW及以上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塔筒设备(含基础顶法兰)、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五年质保期的易耗品等和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电机组(含配套塔筒)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塔筒驻厂监造(由风机厂家负责)、试验、包装、发运至现场及交货(含运输及安装专用工器具,用后回收)、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相关技术服务及培训、运行人员的培训、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海上交通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设计联络会和基础设计所需的风机载荷数据资料提交以及复核设计成果等。
标段二:002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DE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采购(200MW)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装机规模200MW且单机容量16MW及以上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塔筒设备(含基础顶法兰)、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五年质保期的易耗品等和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电机组(含配套塔筒)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塔筒驻厂监造(由风机厂家负责)、试验、包装、发运至现场及交货(含运输及安装专用工器具,用后回收)、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相关技术服务及培训、运行人员的培训、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海上交通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设计联络会和基础设计所需的风机载荷数据资料提交以及复核设计成果等。
各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两个标段同时投标,投标人对各标段须分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一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同时投标的两个标段投标总容量不超过400MW,第一标段投标机型不多于2种,第二标段仅限一种投标机型,且两个标段投标机型总计不多于2种;各标段允许以本标段装机规模为基础,上浮或下浮小于1台投标机型容量(以最小机型为准),最终根据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其他要求和说明:
投标人应根据各标段条件要求自行编制方案投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风机配置及费用,风机基础载荷优化设计及形式,保证发电量计算,运维方案及费用等。该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其中,第一标段中8台风机轮毂中心高度不得大于136米,叶轮直径不得大于226米,其余风机轮毂中心高度不得大于155米,叶尖高度不得大于278米。第二标段风机轮毂中心高度不得大于155米,叶尖高度不得大于278米。(备注:风机基础顶法兰高程为+22.0m,叶尖高度=风机基础顶法兰高程+叶轮直径。)
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及招标人委托的数字化交付服务商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数字化交付工作。
2.3交货要求
交货批次和进度(适用于标段一和标段二)
第一批次:2025年3月下旬完成首批风机及塔筒设备供货;
第二批次:2025年4月至6月每月供货不少于4台套;
第三批次:2025年7月底前完成所有风机及塔筒设备供货。
供货需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供货时间,投标人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机位交货或招标人指定的风电场施工海域附近码头交货(每批次交货地点以招标人提前书面通知为准,卖方不得以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交货条件:投标人负责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码头或机位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招标人前的所有手续、费用和风险,由招标人从投标人的船板上将货物卸到指定码头或机位。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电机组制造商;
(2)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机容量8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的累计并网业绩容量不少于300MW(须提供合同、业主出具的并网证明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信誉要求:未处于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4)其他要求:投标机型必须取得海上风电机组设计认证(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1.2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塔筒制造进行专业分包,其分包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如有多家分包人,则各分包人均应满足资质要求和信誉要求,其中至少一家分包人应满足业绩要求);若未分包,则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钢结构制造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D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
1)标段一: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50台套海上风力发电机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且具有单机8MW及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
2)标段二: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50台套海上风力发电机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且具有单机16MW及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的制造业绩(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
(3)信誉要求:未处于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3.4 各投标人可就本招标项目投标标段的要求:各投标人须就本次招标的2个标段同时进行投标(2个标段合计投标总容量不超过400MW)。同一投标人最多可中标一个标段。投标人对各标段须分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 2024年9月23日9时整至2024年9月30日17时整(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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