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2025 年 3 月电煤中长期合同电煤运 输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项目名称: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2025 年 3 月电煤中长期合同电煤运输项目。
2.1.2 项目运输类型:公路运输。
2.1.3 项目单位:金山电厂、杭锦电厂、乌斯太电厂、准大电厂。
2.1.4 项目地点:金山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杭锦公司所在地鄂尔多斯杭锦旗、乌斯太电厂所在地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准大电厂位于鄂尔多 斯市准格尔旗大饭铺镇。
2.1.5 电煤运输项目承包期限:2024 年 10 月-2025 年 3 月。
2.1.6 现场情况:
2.1.6.1 金山公司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2 台汽车采样机、2 台汽车衡(1重 1 空)
2.1.6.2 杭锦公司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2 台汽车采样机、6 台汽车衡(4 重 2 空)
2.1.6.3 乌斯太电厂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2 台采样机、4 台汽车衡(2重 2 空)
2.1.6.4 准大公司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2 台汽车采样机、4 台汽车衡(2重 2 空)
2.1.6.5 公司燃煤耗用情况
金山公司:夏季日耗约 1.8 万吨,冬季日耗约 2.4 万吨。 乌斯太电厂:夏季日耗约 0.7 万吨,冬季日耗约 0.8 万吨。 杭锦公司:夏季日耗约 0.8 万吨,冬季日耗约 0.75 万吨。 准大公司:夏季日耗约 0.6 万吨,冬季日耗约 0.8 万吨。
2.1.6.7 本此运输项目情况:
公司简称 |
煤矿名称 |
计划合同 运输数量 (万吨) |
煤矿所在地区 |
煤矿至电厂运 距(km) |
准大电厂 |
力量煤矿 |
40 |
鄂尔多斯准格尔旗 |
11 |
准大电厂 |
山能金正泰煤矿 |
20 |
鄂尔多斯准格尔旗 |
30 |
乌斯太电厂 |
中煤葫芦素煤矿 |
26 |
鄂尔多斯乌审旗 |
320 |
杭锦电厂 |
中煤金通 |
30 |
鄂尔多斯东胜区 |
115 |
金山电厂 |
汇能巴隆图煤矿 |
24 |
鄂尔多斯东胜区 |
260 |
合计 |
|
140 |
加权平均公里 |
122 |
2.1.6.6 车辆需用情况:拉运夏季投入至少 350 台车辆(根据甲方实际需用 情况随时增减)、冬季投入至少 400 台车辆(根据甲方实际需用情况随时增减) 进行日常运输。
2.1.7 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地方政府运输管理要求发生变 化时,中标人须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完成。
2.1.8 投标人提供的参与评标的所有车辆应为中标后实际投入使用的车辆, 如不符将按照招标方合同规定进行考核。
2.2 招标范围
2.2.1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2025 年 3 月电煤中长期合同 电煤运输项目,计划运输总煤量:约 140 万吨。中标单位数量为一家,中标单位合同拉运计划量约 140 万吨。此计划拉运量只作为投标报价参考,不作为结算及兑现率考核的依据。招标 人保留对中标人拉运煤量进行增(减),如中标人无法完成月度拉运计划,招标 人保留委托其它运输单位拉运的权力。最终合同执行价格以中标人投标所报运价率,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距离计算 运输单价,并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所运输煤炭的数量进行据实结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 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
3.2.2 投标人至少具备 1 项近三年(2021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其中 一个自然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1 日)累计运煤合同执行超过 100 万吨(含 100 万吨),且单笔运煤合同执行超过 10 万吨(含 10 万吨,单笔合同执行不足 10 万吨的,不予统计)的有效业绩,并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提供合 同原件扫描件及对应发票原件扫描件)。运输发票须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 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结果,发票中标有运输量,如发票无明确数量,须提供 投标人与服务单位加盖单位主体公章或合同章并明确标有运输数量的结算单,未加盖单位主体公章或合同章的视为无效;以上所提供的发票、结算单、合同扫 描件、查询结果必须清晰,如不清晰视为无效;每提供一份合同,须在合同后提 供对应发票,以原件的扫描件及对应的合同原件的扫描件为准。
3.2.3 投标人必须提供至少 150 辆国Ⅴ及以上车型自有车辆相关信息,其中 以行驶证上注册日期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新车数量须大于 80 台 (含 80 台,不足 80 台的视为不满足此条件),自有车辆必须提供所有人为投标 单位名称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晰,如不清晰视 为无效),并须提供在 12123 交管平台查询到的车辆信息截图(每提供一台车辆 必须在车辆行驶证后提供此查询截图,如不提供,视为无效)。
3.2.4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提供“电煤运输管理工作进度计划安 排、技术力量(主要管理、作业人员名单)及技术方案、电煤运输管理机构结构 图(注明项目负责人名单)、自有车辆投入情况说明(按上述电厂运输路线分别 进行统计,并出具自有车辆投入本项目的承诺函,自有车辆投入数量不得少于150 辆)、电煤运输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电煤运输管理安全保证体系和措 施、电煤运输管理环保保证措施、电煤运输过程防止偷、换煤保证措施、应急 管理措施。上述材料如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为无效。
3.2.5 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 23 时 59 分(北京时 间)。